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落幕屆滿2個月,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經歷3次協商後仍未全面解決問題。工會昨(6)日赴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認為長榮航空並未履行兩個月前簽訂的團體協約承諾,不僅事後未撤銷針對工會幹部的民事訴訟,並在各項制度刁難參與罷工的空服員,進行秋後算帳,工會要求勞動部長許銘春與桃園市長鄭文燦出面協助解決問題。
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表示,7月6日簽定團體協約、罷工正式落幕,長榮航空董事長林寶水曾承諾會加強協商,以及罷工後兩個月內完成「漸進式恢復員工優待機票」等條件,但如今協商屆滿兩個月,不僅差別待遇未被解決,罷工空服員甚至遭到各項秋後算帳。
「司法追殺」與「取消福利」合法合理?
長榮空服員、工會理事詹捷宇指出,長榮航空在罷工期間(6/21)控告工會非法罷工,並針對工會理事長趙剛、工會長榮分會幹部,以及工會會務人員共12人提起民事訴訟,初步估計賠償金額至少約3400萬,長榮航空至今並未撤告。
詹捷宇也表示,長榮航空還針對8位空服員幹部及工會秘書提告,指控工會拉設罷工糾察線阻擋地勤上下班動線「妨礙自由」,詹捷宇說,工會拉設的罷工糾察線並沒有阻擋公司出入口,現場留有通道,且公司後門亦可通行。
詹捷宇指出,除了工會幹部被提告之外,長榮還針對參與罷工的空服員片面取消「空服員出勤獎勵方案」。她提到,長榮航空一直以來都有「空服員出勤獎勵方案」,只要在三個月內差假不超過3天,即可申請一個自己想服勤的航班。
她提到,該項申請並非100%能核准,但只要空服員符合資格即有機會爭取。但如今長榮航空卻將罷工記為差假,直接取消罷工空服員的申請資格。
「公司認為只要參與罷工就是沒有資格,就算政府、法律說明罷工無法被視為差假,公司還是執意這麼做,取消罷工空服員的資格!」詹捷宇認為,協商過程中,長榮航空總是以「沒辦法跟沒參加罷工的空服員交代」為由,取消罷工空服員的權利。
罷工期間,長榮航空總經理孫嘉明曾表示將取消「罷工空服員優待票福利」3年,周聖凱指出,當初簽定團體協約時,長榮航空就已承諾兩個月內針對「罷工空服員優待票福利」進行漸進式改善,如今僅恢復聯營(其他航空公司)優待票,至於長榮自家的優待票將在3年內慢慢恢復,工會質疑此項機制仍屬對罷工員工的差別待遇。
周聖凱提到,協商過程中,長榮航空以勞基法第84-1條為前提,要求工會先討論該條法規放寬內容,再來討論優待票事宜,令工會相當不解。
「放寬條件的話,長榮航空就可以讓超時航班合法化,工會覺得非常不妥!」周聖凱補充說明,勞基法規定工時上限是12小時,這也符合普遍空服員服勤航班的工時,至於超過12小時工時的航班,工會依法可以檢舉長榮航空違法、提出勞動檢查。
但長榮航空以「航班偶有突發事件」為由,希望工會答應放寬第84-1條規定,進行空服員工時調整,並要求工會偕同公司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核備。
周聖凱進一步指出,所謂「突發事件」目前勞動部已經有相關定義,工會並無認為不妥,但追根究柢「突發事件」並不在第84-1條規範內容,公司卻要以「突發事件」為由放寬第84-1條規範,並做為討論優待機票的「交換條件」,工會認為放寬84-1與優待機票純屬兩種不相同事件,公司卻混為一談,相當不合理。
扣薪扣假還被要求噤聲?
除了上述狀況,詹捷宇表示,罷工期間勞工依法不用提供勞務,雇主也不用提供薪資。且依據勞基法規定,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勞工無須提供勞務、雇主須提供薪資。
周聖凱說明,由於空服員的工時較為彈性,且沒有固定休假日、例假日,由公司直接計算空服員全年度休假日為116天。他認為,即便罷工期間每位空服員的休假日排假方式並不相同,但根據學者邱駿彥及張鑫隆主張,罷工遇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等狀況時,公司理應給薪給假,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
詹捷宇痛批,長榮航空不旦沒有提供罷工期間的休假日、例假日等相關薪資,還以其他計算方式將空服員的全年度休假日116天扣減6天,讓罷工空服員認為受到雙重懲罰、無法接受。
她同時指出,長榮航空在7/17公告「工作中討論特定團體(如工會),違反工作規則」,認為此公告限縮空服員言論自由。周聖凱也表示,長榮航空關於「違反工作規則」基本上有相關的懲處辦法,縱使目前沒有明確看到違反該項公告會被記哪些懲處,但大部分空服員看到公告會心生害怕,擔心講到工會是不是會被公司記申誡、影響年終獎金與升遷等,因此工會也針對該項公告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律師:長榮應撤告、勞動部應出面
長榮空服員罷工義務律師團召集人邱顯智表示,長榮罷工事件是勞動部認定的合法罷工,且部長許銘春也曾說明其合法性。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到第55條規定,不僅保障勞工合法罷工,更有相關的民刑事免責說明。
邱顯智提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指出,罷工期間除非有刑事方面關於生命、人身問題等狀況,勞工才須要賠償負責。對照罷工事件中毫無刑事疑慮等情況,他痛批:「今天長榮航空聘請律師,向空服員追查至少三千多萬,完全沒道理!」認為勞動部身為長榮航空第六大股東,並且作為作為罷工權責機關,應該站在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必須主動要求長榮航空撤告。
據長榮航空官網顯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持有長榮航空2%股份,勞動部實屬第六大股東。工會法律顧問律師程立全進一步指出,民事賠償費用和裁判費呈正比,因此長榮航空越是向工會索取高額民事賠償,自身也須連帶負擔越高額的裁判費。
程立全認為,勞動部無論選擇主管機關還是股東的立場,都應該制止此項高額訴訟。一旦長榮航空敗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是耗費勞動部持股資本,同時還須負擔高額裁判費,浪費部內經費。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長金士平出面接受陳情書,他表示罷工結束以來,勞動部全程參與3次協商,可惜勞資雙方未有共識。呼籲公司應盡力穩定內部勞資和諧,用協商解決衝突。
金士平也提到,罷工事件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屬合法,且依據工會法第35條,公司不得妨礙工會活動,否則公司恐有不當行為勞動等相關疑慮,若工會與勞工認為行使罷工權受到公司打壓,也可申請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若依法屬實,勞動部會進行裁罰。
工會呼籲,勞動部不應只是向長榮航空呼籲,更能實際作為,要求長榮航空停止打壓員工、秋後算帳。並呼籲勞動部長許銘春與桃園市長鄭文燦能夠堅守2個月前的團體協約,讓長榮航空在9/11的第四次協商會議上提出更好的方案。詹捷宇強調,公司打壓罷工員工的過程,或多或少造成不少空服員的心理壓力,但大夥兒依舊非常努力在上班,希望公司善待「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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