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4)、明(25)兩天在立法院進行黨團協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委員會透露有黨團私下指出,消防署將提出關於立法說明的建議版本,限縮「退避權」與「調查權」內容。昨(23)日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赴內政部抗議,要求消防署勿忘台中大雅大火殉職事件,勿將修法內容「打折」,罔顧基層消防員人身安全。
10月3日台中大雅違章工廠大火引發各界關注《消防法》修法,消權會也在10日展開「搶救消防員,修法拼三權」連署活動,目前已獲得逾7千份民間支持。同時,消權會13日展開24小時靜坐活動,14日立院黨團協商完成簽署後,也達到初步協商結果。
立法院長蘇嘉全曾承諾待本月29日立院總質詢結束後,將迅速進行修法的二、三讀程序。如今已到三讀前夕,消權會卻接獲某黨團訊息表明,消防署將在今、明兩天黨團協商中提出建議修法版本,限縮退避權與調查權,對此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痛批消防署罔顧基層消防員生命安全:「消防署才是真正的『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朱智宇表示,在14日黨團協商結論中,已初步確定消防員「生命三權」相關保障,包括:資訊權、退避權以及調查權。目前雖然修法方向大致已定,但真正的細節卻是藏在「立法說明」中。
朱智宇進一步指出,「資訊權」目前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反而是「退避權」與「調查權」的內容,受到消防署擬提出的立法說明建議修正版本影響,與14日黨團協商結論不符,並受到侷限。
「必須終止搶救無人鐵皮工廠而發生的殉職事件!」朱智宇提到,從今年的台中大雅火警、2015年桃園新屋火災、2013年新北泰山大火等案例來看,由於目前《消防法》並沒有賦予現場指揮官「退避權」,導致上述案例發生消防員進入無人待救的鐵皮工廠內搶救,引發殉職事件。
朱智宇指出,在14日黨團協商結果中,「退避權」的立法說明內容原先預計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列入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相關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交由內政部消防署依救災實務訂定。
如今卻傳出消防署擬提的建議版本中,明列「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情況僅被列為「『可能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而不如14日協商結論明確,朱智宇認為消防署玩弄文字遊戲,藉此逃避責任。
消防署副署長江濟人接受電訪時表示,火場瞬息萬變,各級消防人員須審慎評估現場狀況,為顧及基層人員安全,江濟人支持採用較為保守的方式處理與因應。同時,他認為若直接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情況列為「危險救災行動」,則過於簡化。
江濟人舉例,若火災情況嚴重,現場卻只有1輛消防車、1支消防分隊,確實不宜冒險搶救,但若現場人力與車輛設備充足,也不可能讓消防員站在外圍任由火勢持續,「畢竟搶救人民財產安全也是消防員的責任之一!」江濟人說,最重要的是希望消防員在一定程度的保障與可控制風險範圍內再進行勤務,人身安全比財物更重要。
除了「退避權」備受爭議外,消防署擬提的「調查權」立法說明內容也與14日黨團協商內容有所出入。朱智宇指出,14日黨團協商結論中,當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死亡或重傷事故,可集結相關團體與基層團體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其中關於「重傷」的認定,採用的是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的定義,一旦消防員未死亡、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達3日以上且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即被認定為「重傷」。朱智宇強調,消防員若在進行訓練時摔傷骨折、執行捕蜂捉蛇等勤務過程中休克、受傷等,只要符合上述定義都能進行調查。
但在消防署擬提出的建議版本中,卻將重傷定義改採用「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唯有當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者,才可被認定為「重傷」。
「消防員其實跟一般勞工相同,並且因為面臨更大的風險,而需要發動更迅速的調查!」律師郭德田指出,按照職安法第37條規定,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必須在事發後8小時內向主觀機關通報,並且進行調查、分析、報告等程序。然而在消防署提出的版本中,卻要經過冗長的重傷認定程序,才能確立是否進行調查,郭德田痛批,如此一來將無法真正落實調查權。
郭德田進一步解釋,依照消防署擬提出的建議版本,重傷認定大致需要花費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包括醫師鑑定,以及傷者在事故發生後歷經手術、治療、復健等過程。但從實務上來看,火災調查應該以事故第一時間的相關事證為優先,倘若必須等待傷者的重傷認定結果出爐,再進行調查,恐怕現場狀況與事證已有所變動,與事發第一時間不同。郭德田呼籲消防署勿調整黨團協商結論的「重傷」認定,否則未來啟動調查時將會更加困難。
「行政調查是為了在小的案件上發現大的行政疏失!」朱智宇提到,一旦採用消防署擬提的建議版本,從歷年許多案件如:2016年屏東縣與彰化縣分別有消防員因為捕蛇勤務被咬,導致截肢住院;2017年新北燿華電子廠大火,造成數名消防員在搶救過程中遭酸性化學物質潑灑、灼傷,以及2018年台北市3名消防員搶救火警摔傷骨折等,由於無法符合重傷認定,都無法進行調查。
朱智宇認為,若盡早修法確立消防員生命三權,或許就能從戰術、裝備等相關考量進行調查,避免更多消防員受害。他也強調,14日黨團簽署結論中關於重傷認定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是在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陪同下與消防署討論而出的結果,當時消防署也同意採用該項標準,如今卻想更動內容。
「受傷的、搶救人命幸運逃出來的人,難道就不該被重視嗎?」新北市消防員、消權會會員代表翁立思說,調查權的確立與落實才能避免未來救災再度犯錯,以及保障基層消防員生命安全,呼籲消防署別再等到殉職案發生後才啟動調查,應防患於未然。
針對消防署是否擬提出立法說明,並改變調查權中的重傷認定標準,江濟人並無正面回應,僅表示過去也有黨團向消防署提出協助需求,消防署也都願意提供意見。江濟人說,目前法案在立法院進行黨團協商,相關的文字處理交由四大黨團與委員會處理,消防署沒有立場也無法影響、改變、主導修法過程。
當記者詢問江濟人是否得知黨團協商內容中,由時力黨團提出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重傷認定標準」是與消防署討論而出的結論時,江濟人表示他未參與該次討論,是消防署相關人員出席參與討論。江濟人僅表示,有印象看過相關文字內容,每位委員若有需求,消防署都願意協助。
記者會尾聲,朱智宇也針對消防署23日發布的新聞稿予以回應。新聞稿內容指出消防署從未阻礙修法,盼消權會回歸理性討論,勿汙衊消防署、混淆視聽。朱智宇指出,修法至今消防署並未明確回應消權會需求,僅在台中大雅火警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支持修法,既然四大黨團都有協商共識,呼籲消防署勿影響修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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