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文大分部召集人翟敬宜(左)、副召集人李宛澍(右)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近百名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員工在去年組成「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文大分部」,今年6/28時2名工會幹部翟敬宜、李宛澍因用員工電子信箱發起「推廣教育部教育長許惠峰個人施政週年滿意度調查」,在當天發信後3小時內被「快閃式解僱」。經工會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近日勞動部裁決決定出爐,認定文化大學解僱工會幹部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中的不當勞動行為。
今天(11/11)高教工會與當事人及律師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高教史上第一次有大學校方解僱工會幹部,並被勞動部裁定違反《工會法》。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勞動部認定文大推廣部資遣兩工會幹部未有正式公文等任何書面紀錄,只憑教育長許惠峰與執行長楊馥如兩人決定,且因工會發問卷調查而「快閃式解僱」工會幹部,打壓工會動機明顯,裁決認定應回復翟敬宜、李宛澍原本的工作。
針對勞動部裁決結果,文化大學則發出聲明表示,校方得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目前將暫時依照裁決通知二位員工回推廣部任職,最終雙方僱用關係是否存在,仍有待日後民事訴訟加以確定。
文大意圖進入高教戒嚴時期 員工組工會對抗反被打壓
協助工會提出裁決申請的圓矩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晴羽表示,因文大校方持續傳出大量資遣消息,去年6/28文大推廣部員工團結組工會爭勞權。校方在今年試圖增修工作規則中的懲戒事由,內容包括員工若有「工作態度不良」、「挑撥離間製造是非」、「不回應上級人員詢問」等情況,將進行免職處分。為了進行勞資協商,工會召集人翟敬宜、副召集人李宛澍當選勞資會議代表,文大推廣部員工皆認同工會成員與資方進行勞資會議。
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調查後確認,翟敬宜、李宛澍為了調查員工對於主管許惠峰的施政滿意度,在今年6/28中午時利用員工電子信件發起問卷調查,根據通聯紀錄,當時人在國外的許惠峰,馬上指示執行長楊馥如在當天下午近3點通知資遣翟、李兩人。資方並在之後發出電子郵件,指控工會違反個資法,要求員工不能用職場信箱進行工會活動。
蔡晴羽提到,本次裁決有兩個標的: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警告工會不准使用職場信箱進行工會活動,都是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歷4次調查,認定兩訴求皆為工會勝利,且突破見解,確認員工若要使用職場電子郵件進行工會活動有其必要性,若限制員工不能進行工會活動,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被解僱的當事人翟敬宜說,許惠峰的權力高張,難保其他員工會被任意資遣,因此自己為了工會會員咬緊牙關渡過裁決期間,如今裁決認定許打壓工會、侵害會員工作權,希望這次裁決讓許記取教訓,「勞工不是隨便能被欺負,霸權要被唾棄。」
「我們知道未來的路有多坎坷。」翟敬宜說,裁決結果出爐後,推廣部人事組已通知他們11/13「因校方迫於無奈」而要他們回去上班,暫時沒有適合職務,並提醒他們校方還會繼續向勞動部及本案提告。雖擔憂日後校方可能會找理由二次資遣他們,但翟強調,文大推廣部對員工殺雞儆猴,日益僵化壓迫的管控,身為工會幹部必須回去工作、團結凝聚工會,不讓資方無所忌憚。屆時工會將要求與資方立刻協商,提供兩人與原職務相當的工作。
高教工會文大分部副召集人李宛澍特別製作寫上「0628」的火炬徽章,送給工會夥伴及律師配戴,象徵工會團結,紀念工會成立及被資方解僱的日子。
李宛澍認為本案是很重要的社會教育,尤其是組工會過程中,發現高教產業很多老師都不知道有《工會法》,也不知道跟資方間的協商是受到保障的。她提到,目前在高教產業環境惡化的狀況下,打壓勞權可能也是未來很多人會面對到的 ,若資方持續顢頇,高教職場上的違法打壓恐怕還是會層出不窮。
文大宣稱解僱冗員、避談打壓工會 工會幹部復職將要求勞資協商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則表示,裁決結果雖然欣慰,但仍不足以還給兩工會幹部與400位員工公道;文大推廣部仍瀰漫寒蟬效應,扼殺職場言論自由。
陳柏謙回應,文大聲明意有所指其解僱的是「冗員」,裁決調查期間資方代表聲稱解僱工會幹部是為了減少人事成本,其委任律師宣稱解僱翟、李兩人可省下「15個大學生一年學費」;他痛批教育長許惠峰身為法學院院長、法律系主任等職務,薪資加給年收350萬,今年10月初仍聘僱一名高階主管陳凱凌,許惠峰才是校方應裁撤的冗員。
陳柏謙更批評,許惠峰「拿文化大學的錢,跟自己違法解僱的員工打訴訟」,在本案居然是由妻子鍾佩陵為主持律師的「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承接文化大學的業務,文化大學聘僱這種違法自肥的冗員更可恥,工會會抗爭到底。
律師蔡晴羽則反駁,兩位職員年資10年、文大給予許多獎項感謝付出,反而是剛上任一年的許惠峰,因不滿工會對他提起滿意度調查,火速在3小時不到的時間就把兩位10年員工解僱,對外卻宣稱他們是冗員,顯見資方沒有深切反省,會繼續維護工會抗爭,不讓文大資方違法亂紀。
工會訴求,文大校方應依照裁決結果,應回覆申請人與原職務相當之工作,必須給付解僱期間積欠兩人之薪資,文大校長及全體董事會應立即追究許惠峰的違法行徑,撤銷許的主管職務,且本案衍生相關費用,應由許個人支付,不該由文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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