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春風煦日公益信託學術基金、臺中市林李娥教育基金會
人權價值的實踐,最終需要倚賴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的運作,不管是偵查系統的偵查程序、還是法院系統的審理程序,進行的就是調查證據和評斷證據。司法之所以失去人民信賴,無非就是做為司法程序核心的證據調查和判斷程序,或者粗糙或者扭曲,而讓人民不能相信。建立一個讓人民能信賴的證據調查與判斷程序,才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基本信賴。
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什麼樣的證據能夠進入審判程序,規範並不嚴謹。不當證據汙染心證,錯誤評價卷內證據多有所聞,刑事證據法法典的目的即在追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證據調查與判斷程序。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曾決議,建請司法院制定證據法專法,促進法院正確認定事實,過去三年,司法院雖就鑑定制度、傳聞法則之改革有所研議,然成果有限。
前大法官許玉秀於2018年召集實務工作者、學者,分析現行刑事訴訟法令不足之處與實務的不當運作,共同研商改革,於2020年就刑事程序正式提出民間版《刑事證據法》草案,期使刑事程序落實證據裁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公正審判,保障人權。
草案幾項重要變革如下:
一、區分不同層次之證據排除概念。
二、呈現無罪推定原則的真正內涵。
三、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四、明文規範非供述證據優先法則。
五、完善證據保管程序及證據同一性的檢驗程序。
六、重新定位鑑定人之證據型態。
七、建立以保障被告詰問權為核心之傳聞法則。
草案共108條,於2020年1月13日正式公布,接受公評,未來也將舉辦研討會與更多專家進行交流,期能自民間力量動員修法,2020年總統與國會大選甫落幕,我們期許蔡總統於第二任期內,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建立更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