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媒體

警察認定「謠言」 台灣民主越倒退

圖片截自三立新聞網

文 / 管中祥

去年12月,三立新聞網記者撰寫「台北市現任議員羅智強2006年曾邀『卡神』楊蕙如加入藍營青年軍」一文,被警方認為涉嫌散布謠言使聽聞者畏懼,將其移送。不過,士林地院日前審結,認為報導內容雖會讓社會大眾認為「台北市現任議員羅智強與楊蕙如有關聯感」,但不論訊息真偽,民眾很難因為這則報導內容而產生「畏懼或恐慌」、影響公共安寧,法院表示並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裁定不罰。

不只如此,台大教授蘇宏達曾於2018年在臉書批評政府故宮政策,同樣被警方以《社維法》為由移送,但士林地方法院也認為,政府政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蘇教授為合理評論,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難以認定影響公共安寧,因此裁定不罰。

假消息泛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多起案件,希望扼止謠言,不過即使近年來警方移送的案件多半被法院裁定不罰,但警察卻依然故我,引發限制言論自由的爭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違警罰法》,目的之一便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名擴大警察權力,民國32年通過的《違警罰法》第54條第1款載明,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對照跟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5款,除了罰則不同,構成要件完全一模一樣。

然而,《社維法》第63條卻是定義十分模糊的條文,不但會造成警察濫權,在認定上更是困難。

首先,什麼是謠言?在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界定,從現實來看,依警方目前的訓練與勞動條件,真有專業能力或充分時間,判別各式各樣的言論是否為真?是否造假?是否為合理評論?如果沒有,警察任意移送,難道不會讓人心生恐懼、社會混亂,增加警察的工作負擔?再者,影響公共安寧也是極為抽象的概念,到底誰受了影響?影響範圍有多大?該由誰來判斷?此外,《社維法》不僅對謠言的界定模糊,也沒有區分傳播者是有意還是無意?是原生內容還是轉發訊息?無差別的打擊範圍不但會濫殺無辜,也會讓人心生擔心恐慌。

進一步來看,如果某個部會認為某則訊息對其不利,要求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此時,警察可以拒絕嗎?如果是警政署的上級單位內政部作出類似的要求,警察到底該不該辦?即使最後法院認定不罰,難道不會降低警察及政府的公信力?不會引發民眾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

2013年,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曾提案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中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從裁罰對象中刪除,這項提案共有十六位民進黨立委參與連署。當時,劉建國就指出,大多數事件難以求證,難以判定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他同時也認為,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

民主社會對「謠言」有多大的容許範圍是值得討論的議題,而政府也有必要澄清事實,限制「謠言」的擴散。然而,我們得謹記,言論自由得來不易,台灣的民主是先人用血淚、用生命打破威權體制,好不容易爭取而來的成果。雖然社群媒體助長了謠言的擴散、「中國因素」讓不少人恐懼與擔心,但,千萬不能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寧為名隨意濫訴,讓警察成了寒蟬效應的製造者,或是,以「打假新聞」為名限縮言論自由,若是如此,台灣的民主只會越來越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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