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警方違法使用水砲車驅離一審判賠!
集會自由保障需要警械使用SOP透明化並落實!
103年4月28日凌晨,於忠孝西路靜坐表達反核訴求的民眾,遭到警方以不法暴力及高壓水砲車等方式驅離,其中,有15名受到身體或財產損害的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國賠請求。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今日就此事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結果臺北市政府應賠償共12名原告共約42萬元,北市警局則要賠償其中一名原告財產損害3萬4千元。義務律師團對於大部分原告能夠獲得國家賠償表示欣慰。
103年4月27日的集會,是人民自發,在政府持續對於反核訴求沒有正面回應前的和平靜坐活動,原告等人在和平、理性表達訴求之情況下,竟然遭到國家暴力之不法侵害。而此,乃時任臺北市長郝龍斌之下命。郝市長於當日23時許召開記者會,強調將「不計用任何方法,明早讓台北市交通恢復正常」,在此限時驅離指令下,市警局開始強制驅離。
律師團主張國賠的層次有二,首先,警方的驅離,因解散命令根本並非由分局長所做成,有違程序正義,本身即已侵害人民集會的自由。再者,驅離之手段也因實質上違反比例原則而顯屬不法。在優勢警力下,警方包圍和平靜坐的民眾後,直接出動水砲車,並以強力水柱向人體重要部位直射,其衝擊之強大力道,造成部分原告背部、臀部有大片瘀青、挫傷甚至血尿,另有原告因受水砲車衝擊而好幾天內臟翻攪、感到噁心,身心皆受相當重大傷害。
更諷刺的是,透過法院調查才知道,警方使用水砲車如此危險的警械的當下,我國尚未訂定任何使用水砲車的相關規範。由此可知,本件強制驅離的違法,不能僅以個別警員處理失當來理解,而勢必從市政府、市警局處理規範制度上的欠缺來究責,並要求行政機關負起一定的責任。
實際上,本件驅離事件發生,僅僅發生在「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一個多月後,殷鑑不遠,政府面對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處理,卻沒有在一次次經驗中檢討改進,而是一次次地背離民主自由國家保障集會自由的精神。
在政治權利的光譜上,政府害怕集會甚至多於害怕人民單純發表言論,因為集會除了是言論的展現外,更是集體意見的表達,而透過這樣集體意見的表達,造成對政府的不便與壓力,正是沒有權力的人民用以傳達意志的方式,也是確保民主政治不會失靈的最大關鍵。因此,台北市政府為了交通順暢而暴力驅離和平集會的民眾,並不只是政府在權利的衡平上面有所失當,而是完全抹滅了集會自由本身的功能與價值。
律師團感謝法院願意發揮司法在行政濫權時制衡與究責的功能。我們也要特別強調,這樣的判決,並不會讓基層員警無所適從,反而是,建立透明且能夠落實的執法SOP,才能避免基層員警在高層下達指令的壓力下,做出違法的行動。我們呼籲市政府、市警局虛心賠償、放棄上訴,並從本件經驗中更理解警械使用之界線,在未來的街頭陳抗事件中,不再把人民當作敵人,而使用違反人權、戕害集會自由的方式驅離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