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天是三一八運動的6周年,6年前的318正是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進而影響國家重大政策的具體表現。6年後的今天,台灣人權促進會決定在今天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透過訴訟提醒公民社會,政府不應以層層法規限制人民言論與集會自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指出,2019年10月台權會原先預計與香港學生合作,在10月27日於高雄車站舉行集會以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並為降低在台港人參與集會風險,依《集會遊行法》提出集會許可申請。現行的《集遊法》規定,申請集會必須先取得場地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向警察局提出集會申請;在本案即是先向臺灣鐵路管理局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的使用許可,再向管轄的警察局三民區第一分局申請集會。
其後,臺灣鐵路管理局根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以「政治性活動」為由(附件1),拒絕台權會的場地申請;也因此原先向警察局提出的集會申請,因缺乏場地主管機關許可而遭到駁回。台權會隨即透過既有的法律管道向高雄市警察局提出申復,但仍不予許可,導致無法舉行原定集會。此外,在8月份,台權會曾嘗試申請車站廣場,也同樣遭臺鐵局、站方與運務段互踢皮球,最後同樣被「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警察局則「依法行政」不予許可。(附件2)
廢除許可制積極保障集遊權 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王曦認為,本案所凸顯的,正是現行《集會遊行法》採用「許可制」的制度性問題:將集遊權行使的限制,轉嫁到繁複申請程序上。即便台灣已經因為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確立《集遊法》不能審查言論內容,但單是透過許可制申請的各種門檻,就足夠阻擋人民抗爭。
以申請高雄車站廣場為例,在現代資本社會越來越多公共空間私有化的情況下,作為國家管理的公共空間,理應承擔更多「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的作用,畢竟國家除了消極不限縮集遊權以外,更應積極作為保障集遊權行使,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
然而,就算人民有心申請合法集會,也可能因該場地管理人不提供俗稱「路權」的同意文件,「許可制」仍然能透過《集遊法》第9條第2項「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這項要求,導致不能合法申請集會,使人民無法如期辦理集會或可能面臨司法風險高的抗爭環境。
再加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這樣的規定,更讓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半吊子,台權會當初之所以代替香港同學申請許可,便是為了避免參與「政治性」活動的非本國人,可能會因為參與「非法」集會遊行而被遣返或未來不能入境台灣,過去德國籍何丹霖案便是一顯例。
以行政規則禁止在火車站集會 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台權會執委蔡易廷律師表示,憲法雖然保障人民有言論、集會自由,但這些基本權並無法單獨存在。例如如果國家斷絕資訊取得的來源,人民當然無法形成任何想法,更無發表言論的可能;又發表言論目的就是希望可以被聽見,進而影響社會輿論,所以國家縱然沒有給你資訊,但讓你發言無法被聽見,這實質上也是架空的言論自由。
因此釋字第71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僅於不干預而已,更重要的是確保人民發表言論的條件,讓人民可以在引起最多人聆聽的場合發表言論,讓言論自由保障最大化。釋字第734號解釋則更進一步的要求,國家在管理公有場所時,應該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不可以對言論自由形成過度的限制。
他說明,本案很遺憾的是,縱使集會本身的議題、內容都具有高度公益色彩,對於民主政治的運作相當重要,但臺鐵局身為管理國家財產的公務機關,卻引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這樣下位階的行政規則來禁止這場集會,更甚者,這個作業須知第六點空泛的規定「婚喪喜慶、政治性、政黨活動(如選舉、政治性演講、造勢活動等)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營運設施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則不予出借。」而所謂「政治性」、「政黨活動」顯然帶有極大的解釋空間,容易偷渡個人主觀政治喜好,導致當權者表面上不對你言論自由內容去限制,但透過場所使用控制,實質上壓縮言論、達成打壓反對意見。如此顯然違反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意旨。
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到場聲援表示,高雄車站是當年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場所,但今天卻以自相矛盾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變相限制人民申請集會遊行的自由。臺鐵局對於「政治性活動」的定義模糊不清,反送中運動所抗議的「引渡條例」涉及所有過境香港旅客的人身自由,是人權問題,為何被定義為「政治性活動」?
而《集遊法》從198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一直到2002年才有第一次修法,但這幾年來,又發生了許多關於集會遊行的爭議,對於憲法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的保障,還有許多疏漏。可說整部法律早已「年久失修」!立法院的第九個會期提出許多不同的版本,包含廢除「禁制區」、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等,但所有法案不論政黨都未能處理。他表示,期待本會期可以正視集會遊行自由與言論自由,盡速修正《集會遊行法》。
台權會在記者會後,也將行政救濟的訴狀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正式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期待藉由司法手段促成長久以來集遊法制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