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通姦除刑罰,幸福不能靠捉姦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大法官會議即將3月31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是否廢除刑法通姦罪進行言詞辯論。廢除「假保護為名,實則加速婚姻家庭崩解」的刑法通姦罪,是台灣邁向性別平等的重要指標,也是邁向婚姻關係民主協商的重要里程碑。

婦女新知基金會從1994年即開始討論廢除刑法通姦罪,多年來我們不時投書各大報、召開記者會,並曾於台灣各地辦過多場婦團座談、溝通會議,呼籲政府與社會大眾正視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反而加速婚姻破裂與性別不平等。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並非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婚姻幸福無法靠抓姦來維護,希望藉由去除刑事罪刑,讓人們能學習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而非淪為報復手段。

本會以多年來推動婚姻家庭平權與修法之經驗,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外,也邀請陳宜倩教授與國內三所性別研究所學者共同聯名、林志潔教授、賴芳玉律師、官曉薇副教授、莊喬汝與郭怡青律師等184位律師、陳文葳董事、台灣伴侶權益促進聯盟、波栗打開開資源網、拆框工作坊等不同領域的專家與團體,從性別、法學、法律實務經驗、國際人權公約、非典型親密關係等撰寫法庭之友意見書,共十份,一起遞交給大法官;並與關心台灣性別平等與婚姻家庭平權的勵馨基金會、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親子共學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懇請大法官本於守護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精神,廢除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讓婚姻回歸民法,讓婚姻家庭的樣貌獲得鬆綁,讓人民的親密關係恢復民主多元,讓孩童的最佳利益獲得真正的保障。

刑法通姦罪無助於維護婚姻家庭,還成為性侵害的壓迫工具

反對廢除的人主張,刑法通姦罪是遏止婚外性行為與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唯一利器,但社會現實擺在眼前,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保證婚姻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反倒讓女性不成比例地受罰,導致性別不平等的效果。外遇的確會嚴重打擊婚姻,但是不必然導向摧毀婚姻;但通姦罪蒐證提告及刑事訴追過程非但無法維繫婚姻,反倒加速婚姻瓦解。提告刑法通姦罪的追訴過程中,夫妻雙方必須就刑事規範的證據強度,提出通姦的細節,或是播放配偶與第三者的性愛過程光碟,婚姻的情感和信任感反而更加支離破碎,造成配偶及孩子的心理陰影,導致婚姻關係更加難以修復。更別說徵信社一邊向委託人收取高額的徵信費用,另一邊也利用刑事通姦罪的存在向配偶惡意恐嚇取財,但卻絕口不提委託人可能吃上妨害秘密罪(三年以下)這條比通姦罪(一年以下)還重的官司。

除此之外,通姦罪也常成為性侵害的壓迫工具。人本教育基金會的馮喬蘭執行長分享過去協助利用權勢性侵案件的經驗,他指出在這樣的案件裡學生有苦不敢言,還要擔心出面申訴、提告,會被當成引誘老師的人,還被老師的太太告通姦;但犯下權勢性侵的老師卻一點都不害怕通姦罪,他們往往不會只加害一個女學生,甚至有同時往來侵害多個人的狀況,更別說,在不同屆的學生中下手的問題。他怒批釋字554號解釋說刑法通姦罪可以維護家庭制度,但這對協助處理權勢性侵的人來說,這個法律真正鞏固與維護的只有權勢。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蔡易儒秘書長也指出,刑法通姦罪會成為校園性侵害加害師長的避責保護傘,不僅成為二度傷害校園性別事件受害學生的利劍,也無助於維護加害師長與其配偶的情感關係經營,實應盡快廢除。除此之外,通姦罪的存在也會成為情感教育的負向教材,不利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不論是親情、友情或愛情與婚姻,情感關係的經營應紮根於自主平等與積極協商,讓彼此能夠同理與相互尊重,達成共識。

通姦罪之追訴結果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性別平等

代表184位律師共同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林實芳律師,從實務見解中提出通姦罪結果對女性不利應盡速廢除的建議。他引述臺北大學官曉薇副教授與社會系郭蕙如助理教授及法學博士研究生周承佑的意見書,分析從偵查開始、偵查終結階段至審判階段的通姦罪案件資料,發現儘管我國刑法第239條在規範上平等處罰丈夫與妻子的婚外性行為,也同時處罰婚外的第三人,但是處罰的結果卻同時呈現性別不平等以及對通姦被告和相姦被告處罰不公平的結果,而這兩種現象又互為影響相互關連。從整體來看,被告的男女比例,自偵查開始階段的男性被告略高於女性被告,性別比111.2,在經過偵查終結和審判階段之後,一直到最後判決結果,受有罪判決的女性竟高於男性,性別比降為81.3。也就是說每處罰一百位通姦罪女性,就只有八十一個男性受罰。在1930年代通姦罪的立法過程中,其實有意改革片面約束女性性行為自由的通姦罪處罰,使得不論丈夫或妻子的婚外性都平等處罰。然而,從處罰結果論,其性別平等的立法意旨無法在整個通姦罪的訴追審理程序中落實,表面上平等中立的法規範仍舊造成立法者意欲消滅的性別歧視,尤其對於女性更有不利的效果。統計的檢定也顯示,由於婚外性行為的證據確鑿,一旦有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則較容易受有罪判決,也較不易被配偶告訴人撤回告訴。在這些案件中,子女本身的存在就是犯罪的證據,使得因婚外性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成為刑罰處罰附帶的權利受害者,其非但因父母之行為受犯罪的汙名歧視,整個追訴和審判過程並足以構成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貶抑,其人性尊嚴亦受到貶低和戕害。

通姦罪無助於大法官鬆綁「婚姻家庭」刻板印象之進程

台灣婚姻家庭的性別平權運動進程,法制革新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立法之修法及大法官所扮演的解釋功能,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刑罰不是萬能的,無法透過刑法的約束強制對方留在婚姻關係內。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的人,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的重建或安排,配偶雙方若決定走向分手,如何透過現行民法規定公平分配剩餘財產及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包括扶養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探視等才是重點;反之,如果決定復合,是否有足夠婚姻諮商資源讓兩人從傷痛中重新開始。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的閔柏陵理事長從家庭跟親子教育的角度出發,指出政府如果要保障婚姻家庭,更應該廢除看似表面和平的通姦罪,提供更有力量的支持系統,讓婚姻中的受傷的各方需求得到幫助,讓家庭中的孩子也能看見成熟應對處理感情的方式,而不只是法律介入的懲罰與勉強得到的和諧。我們認為與其維持通姦罪的存在,不如國家應該提供充足的家事商談資源,讓婚姻中雙方有效協談,更能解決問題,且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除此之外,一些複雜的情感狀態並不能用單一道德標準來評價,例如因為對方刻意欺瞞已婚的無辜第三者被配偶提告通姦;或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而未完成離婚手續,雙方也已各自知悉對方另組家庭之事實,沒想到其中一方發現對方與新伴侶生下孩子後,竟然提告通姦的故事。台灣在地實踐非典型親密關係的波栗打開開及拆框工作坊,也直言現代人的情感關係多元,在成員們彼此知情同意而協商出來的關係模式,是種實踐且印證民主化的親密關係型態,卻很可能因為通姦罪造成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有成員即便婚姻美滿,為了維繫關係平衡,只好選擇離婚;也有成員考量通姦罪的不對等,即便有適合對象,也選擇不婚。刑法通姦罪對性忠貞的狹隘想像進行管制與否定了親密關係內的性自主與身體自主,無視於現代社會親密關係的轉變與婚姻關係中的真正價值與需求,更無法實質保障婚姻關係內的多元樣態。

而長期關注同志權益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與推動釋字748號同性婚姻釋憲案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謝孟釗法務主任,也都提出台灣的婚姻家庭已經有許多修正與改變,儘管大法官曾在2002年做出通姦罪合憲解釋,但到2019年的年台灣已經進步到正承認立同性婚姻,台灣人民對於婚姻家庭的想像也有很大的轉變。期許大法官能站在現代婚姻的角度,宣告通姦罪違憲,確保人民的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失。

通姦罪違反兩公約、CEDAW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等國際公約,應盡速廢除

我國自2007年來陸續通過CEDAW、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將聯合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納入我國法體系,並設立各種公約國家人權機制,邀請國際專家赴我國進行人權定期審查,其公約內容、解釋公約的解釋性意見,以及人權國際專家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對我國推動人權進展,扮演重要角色。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陳文葳董事從CEDAW切入來談,刑法239條與刑事訴訟法239條(亦即通姦罪的追訴刑事追訴程序)因為對婦女產生實質上的差別待遇,故違反了CEDAW公約第二條所揭示,國家應立即廢除任何對婦女產生實質不平等結果的刑法。雖然大法官已於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中揭示性別平等應包括實施結果之實質平等,然而立法機關卻未依據大法官解釋666之意旨,廢除構成性別實質差別待遇的規範。考量我國現受CEDAW規範下「立即廢除差別待遇刑罰手段」之義務,呼籲大法官應立即廢除通姦罪。再者,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立法或司法,應修正檢討任何「可能涉及兒童」之措施與法規,來落實公約所要求的「保護兒童最佳利益」。同時,兒童權利公約特別要求,即使父母離婚,政府或家長都應該共同透過具體措施來使兒童能與雙方父母維持個人連結關係。

新知過去所累積的第一線個案都已經說明,父母雙方只要進入通姦罪的追訴,就使兒童面臨「選邊站」與「敵對的父母關係」和人格心靈上的巨大壓力,而通姦罪一日不廢除,陷入情感漩渦的父母就可能忽略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而唯有國家主動廢除通姦罪,並配合其他各種協助離婚家庭走過風暴的輔助措施,方有可能真正落實兒童權利之保護。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施逸翔秘書長則指出,我國已於2013年與2017年兩度執行定期審查,而2013年及2017年兩次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刑法239條通姦罪違反性別平等,也侵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七條對隱私權的保障。在兩次的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清楚批評法務部僅訴諸無共識的民意調查來正當化其無法立即廢除通姦罪條文的藉口,要求台灣政府應使法律制度與國際人權法一致,並透過意識提升或其他方案,帶頭化解關於婚姻及家庭制度的保護上一般大眾抱持的疑慮,是政府的責任。同時,通姦罪的存在,說明國家並未採取合於ICCPR意旨之措施,來保障大法官歷來即已強調的「家庭婚姻」制度。

期待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落實人權保障與性別平等

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其作為將影響整體法制係朝進步開放或倒退保守方向而行、人權保障是否落實,對國家社會之發展極其深遠。南韓與台灣在面對廢除通姦罪的狀況極為相似,也有民間意見分歧的狀況。但2015年南韓的憲法法院卻勇敢地基於人民權利的保障宣告韓國刑法通姦罪違憲,主張通姦罪侵害人民的隱私權與性自主權,國家刑法不應成為人民道德教化的展現,且人民的法感情和性意識都已改變,因此該法條應違憲而失效。

我們期許台灣的大法官也能本於落實人權保障、守護憲法的精神,宣告通姦罪違憲,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回歸到民法的私人關係規範當中去處理婚姻家庭的紛爭,不要動用國家刑罰來介入。同時也呼籲法務部、立法委員等具有國家權力者,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之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