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律師公會
法務部在109年4月1日下午槍決死刑犯翁仁賢,台北律師公會身為在野法曹,長期關注刑事司法改革、國際人權公約在本土的實踐、被告與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並秉持監督政府落實人權保護的精神,決定針對此次仍舊違反正當程序的死刑執行提出嚴厲譴責,並聲明如下:
一、監獄行刑法在109年1月15日修正通過,並訂同年7月15日施行,距今只剩不到4個月。依據新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執行死刑的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規則,授權由法務部訂定,法務部最近也緊鑼密鼓召開多次會議,與相關單位、民間團體討論子法的文字修訂。這樣的立法原則與近期密集的授權子法討論會議,意味著法務部也認知到現行的執行死刑審查要點是不符法治精神與人權保障,而需要予以檢討的。但法務部身為監獄行刑法的主管機關,明知新法正式施行在即、子法尚未修訂完成,卻故意適用法制不備的舊法槍決死刑犯,實屬令人遺憾。
二、本次遭槍決的死刑犯翁仁賢,依據法院判決所揭露的事實,是一位經過專科醫師臨床診斷,確認在行為時、審判時都鑑定確認罹患自戀型人格及部分自閉症類群障礙症之人,且其長期在社交、工作、人際關係上都有明顯障礙,更已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的身心障礙者定義,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6號一般性意見所稱的「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屬國家不能執行死刑的對象。不幸的是,法務部身為在我國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管機關,卻在本次執行死刑時無視翁仁賢的心智障礙狀況,亦未實施有意義的精神或心理鑑定,即予以槍決,更是直接牴觸上開國際人權公約。
三、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在本次執行死刑後接受媒體訪問,指稱事前並未通報總統,僅在執行後依行政慣例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電話陳報。然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的權利;法務部過去執行死刑時,也一向對外宣稱會審查當事人有無正在進行的司法救濟,或向總統請求赦免。但蔡清祥部長自承本次執行前並未通報總統,顯然未向掌有赦免權力的總統親自確認是否同意赦免當事人的刑罰,顯示本次執行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
四、最後,本會在法務部前次107年的死刑執行後發表聲明,指出該次被執行的當事人李宏基,是當時唯一一位沒有針對其死刑判決提出再審、非常上訴、聲請大法官釋憲或請求總統赦免之人,顯示法務部單獨挑選李宏基作為執行對象,是有意尋覓在現行法制中沒有任何執行障礙之人。但不幸的是,本案法務部執行槍決的翁仁賢,狀況與李宏基近乎相同,也是完全未針對其死刑判決提出任何法律救濟程序,即成為法務部本次執行的對象。我們認為法務部連續兩次的死刑執行,顯非如其所宣稱已經過嚴密審核的依法行政作為。
台北律師公會希望藉由本次聲明,再次譴責法務部違反正當程序的死刑執行。本會也沉痛地發現自從前次107年的死刑執行後,法務部仍未曾檢討、對外說明近年死刑執行各種違反法制的高度疑慮。本會呼籲政府若真心希望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落實司法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公約,應儘速建立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權利之機制,立即停止所有死刑案件的執行,且對本次執行過程的各種法制疑義提出明確說明,以回應社會各界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