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昨(17)日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在高等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高院駁回「台塑越鋼案」表達抗議,已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民團呼籲,台塑越鋼廠決策中心及相關管理中心皆位於台灣,面對台塑造成的跨國污染與影響,法院卻屢次駁回該案不予處理,盼最高法院秉公審理,還給越南受害民眾公平正義。
台塑集團在越南設置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河靜越鋼廠),興建廠房前已在當地造成迫遷危機,廠房完成後,更在2016年4月爆發排放廢水污染事件。除了衝擊當地漁業經濟,更有不少當地居民罹患呼吸道等疾病。即便台塑集團聲稱已賠償越南政府5億美金,但大部分受害民眾未獲補償,該案至今仍爭議不斷。
民間團體從2017年開始,協助7875名越南受害民眾進行跨海訴訟,並在去(2019)年6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24位被告賠償約1.4億台幣。被告包含投資台塑河靜越鋼廠的台塑集團、中國鋼鐵、日本JFE鋼鐵公司,身分包括個人及公司行號。
台北地院同年10月份一審未開庭即駁回該案,民團當月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無奈今年3月20日抗告仍遭高院駁回,理由為台灣不具「管轄權」無法審理該案。民團不服,日前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盼司法判決能還給越南受害民眾遲來的公道。
代表7875名越南原告、出席該場記者會的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神父阮文雄指出,高院駁回抗告的消息傳到越南時,許多受害者深感難過與失望。尤其越南官方聲稱已針對污染水源等進行檢驗與調查,當民間團體要求官方提供相關證據時卻遭拒絕。
阮文雄進一步表示,當地民眾只要提到「台塑越鋼」等字眼,往往落入被警方追蹤、騷擾等困境,參與抗議集會的越南民眾也慘遭警方追殺與毆打,甚至有抗議民眾慘遭警方逮捕、被判坐監25年。
面對官方與警方聯合一手遮天的現象,阮文雄呼籲台灣司法應仔細審理該案,瞭解台塑集團在越南當地造成的污染與迫害,而非一味駁回抗告,讓許多越南受害者繼續蒙受經濟與身體等監禁。
該案律師團代表、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針對高院提出「無管轄權」等理由駁回抗告,感到非常失望。他強調,台塑越鋼廠「侵權行為」等污染狀況發生地點在越南,但廠區一切決策與管轄權來源確實出自於台灣的台塑總部,事實與高院所述「無管轄權」並不符。
張譽尹呼籲,台灣政府應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相關規定,積極認定該案司法訴訟台灣法院具有管轄權,並針對台塑集團在他國造成的水權、健康等人權影響進行審理。
尤其《經社文公約》隸屬國際人權《兩公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楊剛提到,《經社文公約》強調無國界概念,台灣從2009年簽署《兩公約》成為締約國至今,理應針對跨國企業造成的人權侵害等行為,義務進行法律等訴訟處理。
楊剛以RCA案為例,去年12月底台北地院一審判決RCA「二軍」成員部分勝訴。他認為,台灣經歷類似RCA等跨國企業對本國造成的危害與影響,更不應該放任台塑集團在他國的污染事實,將越南人推入司法救濟的險境。
除了《兩公約》相關規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也提到,近年台灣致力於與國際接軌,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epment Goals,簡稱:SDGs),裡面第16號條文指出,必須對所有人提供有效的司法管道等救濟制度。因此他認為在台塑越鋼一案,台灣政府更應提供司法審理,協助越南受害民眾。
針對跨國企業造成的危害與訴訟相關案例,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余宜家、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宋承恩舉例,像是1950年代荷蘭殼牌跨國公司在奈及利亞造成漏油事件,以及1960年代美國化工廠到印度設廠引發爆炸事件等。兩人皆指出,國際間已有許多訴訟案件不受「管轄權」影響,在跨國公司母國接受審理,台灣司法體制也應妥善處理台塑越鋼廠訴訟案。
記者會尾聲,民團從高等地院步行到最高法院,原欲將象徵「希望」的海芋致贈最高法院,盼該案獲得一線希望,但最高法院未出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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