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去年暑假,本會在立法院開了「設群組分化學生,怎堪為人師?」記者會,控訴嘉義縣平林國小林姓老師主動找班上幾位學生在臉書組了一個群組,並且在群組中言語霸凌、分化班上某幾位特定學生長達一年。
在4月9日本會終於收到嘉義縣教育處的公文確認林師懲處結果。老師懲處的結果是「決議予以林師記過處分並年終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乍看之下,老師被記過處分了。但詳細查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二款,內容是「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我們完全不能理解。明明這份公文是要回覆本會及家長申訴林姓老師霸凌學生之處理結果,卻出現四條二,而且還是教學認真、配合校務要求、對訓輔盡職、品德考核無不良?
難不成,要求學生上課傳紙條就要公布紙條內容並罰寫我愛老師100次是『教學認真』?難道處罰小孩不能下課、罰寫反省單、蓋哭臉章外加處罰開合跳這叫做『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我們也疑惑,難道罰學生跑操場,是『配合校務』??而在臉書與部分學生組群組排擠特定學生,說「我會冰凍A,處罰其他人;其他和A一起亂的下場會很慘」、「現世報很快的,像A在球場被打,就是報應。相信去國中,會更慘,被打得更慘。」這些分化及帶頭霸凌的行為,能被認定『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是我們的要求有問題,還是教育界的標準太奇怪?我們去電嘉義縣教育處,侯姓承辦人答覆,只要學校行政程序都沒有問題,教師懲處就是由學校教評會和考績會來做決議,教育處這邊就尊重學校的決議。原來,在教育界大家習慣『自然擁有』一個月獎金,所以現在『只剩』半個月,已經算是被處罰了。原來這就是常聽到的所謂『功過相抵』的面貌。林老師霸凌學生,有過,但只要他還聞持老師這個身份,不需要特別做什麼,自然就有功。
滑稽透頂。在這種文化底下,如何讓老師能更省思自身錯誤,致力改善?考核根本是假的,只要不被家長、人本檢舉,學校根本不在乎老師是否對學生為惡。
荒謬的是,林老師霸凌學生的案子已經用這種半個月績效獎金的方式結案了。因為對於學校的懲處結果,受害學生、家長並沒有管道機制可以申覆,再不服,都無法再提出再議。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當事人是教師,學生和家長不具有當事人地位,因此沒有針對考績會的決議提出申訴的機會。也因為家長和學生不具當事人地位,家長至今只拿到調查結論,卻要不到詳細的調查報告,因此連做成這個調查結論的依據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家長對於老師的懲處結果表示:「小孩在學校被老師欺負,學校不僅沒有申訴管道,還對老師輕輕放下。難道真的非要等小孩不再世界上了才會重視小孩的權利嗎?我們卻連對這個懲處提出申訴的機會都沒有!』。學生先被老師霸凌在先,申訴後又被行政體系踐踏在後。校方一昧地保護老師的工作,等同漠視學生的受教權、發展權、休息權和表意權。
因現行法令的限制,在這案子裡,我們只能就目前結果,發表評議,無能具體改變。人本教育基金會將推動學生權利保障法,以確保學生或家長的當事人地位,並明定申訴機制與制度。要求學校主動提供詳細的調查報告、懲處結果,確立再申訴機制等,讓學生權利保障不致淪為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