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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升等」是獎勵及教師權利 不該成為「中山醫大」壓榨教師的依據

文/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大學教師限期內是否(升等)取得較高職級,和教師的「適任性」並沒有絕對關係。過去幾年,各大學校院自訂「教師限期未升等則不續聘」之條款,已屢遭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確定違法,認為仍必須回歸《教師法》審查教師有無「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等構成不適任教師之應不續聘要件,而不得單以「限期未升等」即認為「應不續聘」。然,「中山醫學大學」(下稱中山醫大)至今仍於聘書中訂「限期未升等應解聘條款」,且還將限期升等條款「溯及既往」之前受聘教師,108年起更進一步要求這些「將限期升等」教師簽訂「教學暨服務型教師合約」,以每周增加4節授課條件來換取「延長本校升等年限一年」,不僅已違反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及教育部函釋,更用來要脅教師「增加授課」壓榨教師,實屬不當。

近期,中山醫大已啟動「不續聘審議會議」壓迫教師,罔顧教師工作權,本會呼籲該校應儘早廢止不合宜規定,停止壓迫教師,主管單位教育部亦應該積極督促中山醫大令其改善,以還給該校教師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

「限期未升等應解聘條款」已違法失效,中山醫大應當立即修正聘約!

對於「教師限期未升等不續聘條款」之違法事實,可參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6號判決、105年度判字第150、210、280號判決,104年度判字第99、320號判決,103年度判字第290、431、583號等判決等內容。且教育部亦於107年5月9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070047657號函通令各大學校院:「…各大學依前開規定所另定教師限期升等之不續聘規定,並以教師「違反聘約」規定的義務為由,擬將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仍應受「情節重大」的限制,避免濫用契約自由與大學自治,並兼顧教師工作權。」故,中山醫大聘約中第15條的「限期未升等應解聘條款」,業已牴觸教師法對教師不續聘要件保障的規定,亦不符教育部之函釋意旨,中山醫大應刪除此不合宜聘約條款,還給教師應有的工作權保障。

用「限年升等條款」綁「教學型教師合約」懲罰教師,中山醫大應停止壓榨教師

據本會了解,中山醫大許多認真教學、備受好評的資深教師,在這樣的「限年升等」聘約條款威脅下,長期處於焦慮不安。108年起中山醫大更藉此聘約條款衍生出〈中山醫學大學專任教學暨服務型教師實施辦法〉,推出「教學暨服務型教師合約」其中明訂,如果學校教師該年願意簽署合約就可以「延長本校升等年限一年」,但條件是「每周增加授課4節」。這等同教師每週得義務多教學4節課,形同將被刪減每月約2萬元以上的超鐘點費,這是變相懲罰「期限未升等」的教師,也扭曲「教學型教師」的內涵,有違大學「教師分流」的精神。中山醫大將早該被刪除的「限年升等條款」借屍還魂,讓「期限內未升等」的教師繼續遭受不利對待,甚至往後還會因不合理的教學時數要求而被迫離退,此等不友善教師的做法,實在有愧為一所著名醫學大學。

教育部應積極關切學校藉「限期未升等條款」壓榨教師之事,保障教師工作權

大專教師「升等」,是指教師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法令,申請變更教師資格審定,越高位階之教師資格審定,具有越嚴格的要件所謂教師升等,因此各種主客觀因素顯示,未能在期限內升等的教師,不但並非「不適任」,也沒有義務要接受「教學暨服務型」作為懲罰。本會呼籲受《教師法》保障的中山醫大教師,切勿接受學校此種不合理的壓榨合約!同時,本會也呼籲教育部不能漠視此種藉聘約內容「壓榨與威脅」教師於校園中滋長,應當立刻採取行動介入,要求學校立即更正,才能保障教師工作權,給予學生優質的受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