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灣障礙研究學會
三月時,監察院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指出認為衛福部的判定身心障礙資格忽略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前日,衛福部表示,『如果將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放入身障資格判定,其中權重比例難拿捏、缺乏科學性證據,因此衛福部仍建議維持現行的鑑定模式。』。本會認為:
一、當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納入ICF的鑑定的目的即為修正過去以醫療模式單一決定障礙者需求的不足。ICF採用鑑定系統的互動模式,同時考慮醫療與社會模式,將障礙者的實際社會參與以及所處的環境因素納入考量。臺灣第一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審查結論性意見第十條明確指出台灣版的ICF鑑定模式太偏向醫療模式,強調個人先天或醫學缺損,無法確實反應障礙者社會參與的需求以及社會環境的障礙。衛福部此舉已直接違背當初身權法修法的目的,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二、ICF做為國際通用的制度,是透過嚴謹的跨學科研究驗證後公布,並在不同國家以不同的方式應用。衛福部卻透過將障礙者情況直接化約為編碼的方式,將醫療模式強加在ICF鑑定過程,才會產生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缺乏科學性證據」的解讀。衛福部『缺乏科學性證據』的說明除為對科學性的錯誤認知外,更是對相關研究報告的選擇性引用。建議衛福部相關人員應該加強對障礙政策以及身心障礙人權相關發展的知能。重新檢討以身體功能結構損傷程度作為福利提供唯一依據的適切性,不宜忽視並扭曲相關學術研究的成果,讓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奠基於嚴謹的學術研究上。
三、所有國家對於福利服務都有一定的資格限定。但是,資格限定應該和福利服務的提供相稱,合乎比例原則。從衛福部開始引介ICF以來,我們看到的是強調更複雜與重複的鑑定,相關福利資源及分配邏輯卻改變得很有限。以ICF為基礎的立法,目的在建立不同專業單位可以溝通的系統;但從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看,ICF對福利服務提供的效益十分有限。幾年下來,不僅身心障礙者抱怨連連,相關鑑定人員也常覺得不知為何而不斷重複鑑定。已有學者指出這是『需求評估的假象,社會控制的事實』,衛福部應公開鑑定資源與福利服務供給規劃的相關資料,重新審視鑑定資源與福利資源的平衡。
四、從使用者的觀點出發,改變障礙的社會環境是當今障礙權利的趨勢,也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過去以線性的觀點,認為越嚴重的障礙者需要越多的資源的邏輯已經被修正。衛福部應該利用這次機會重新審視過度醫療模式觀點鑑定在福利提供上的不足並強化社會政策,以支持障礙者擁有一定的生活品質以及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台灣將於2021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希望衛福部在防疫工作做為世界的典範時,不要在障礙政策上成為世界上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