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徵

818拆政府七周年座談(二) 抗議執政黨濫用區徵制度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在8月18日「818拆政府七周年」舉辦「5大爭議區段徵收案」座談會,偕同學者及律師說明,並訴求政府應暫停爭議個案,重啟《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否則浮濫土徵將持續威脅居民安居權益。

座談請到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助理教授戴秀雄、台大城鄉所副教授康旻杰及律師郭鴻儀等人檢討區段徵收制度問題。

徐世榮:執政民進黨熱情擁抱區徵制度,「比國民黨更心狠手辣」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明,區段徵收源自於歐美的超額徵收制度,19世紀時由法國、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使用,19世紀末傳到美國、日本,但是美日在20世紀初期即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他提到,在台灣的地政系教育中,談到區段徵收幾乎都是引用「土地法論」,但是只說明歐美國家相關歷史及使用效果,並未提及被廢除之情形。徐表示,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教授庫斯曼曾說明區段徵收是違憲並侵害財產權的制度,因此一百年前美國各州憲法都形成共識使用區段徵收手段是違憲的。

回到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狀況,徐世榮痛批:「區段徵收就是一種土地炒作,全世界只剩臺灣還在實施。」他也譴責執政黨,苗栗大埔強拆事件時,民進黨當時不管在議會還是在街頭,都與被迫遷的人站在一起。

徐說,在2014年2月時有22位民進黨立法委員,曾在立法院提案(院總字第666號委員提案第16088號)要求修改《土徵條例》,廢除區段徵收制度,案由表示區段徵收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公益性、必要性。

徐世榮公開譴責民進黨政府,認為在野的民進黨跟執政的民進黨完全不一樣,反而熱情擁抱區徵制度,「比國民黨更心狠手辣」。他更批評沒有誠信的政黨「要下台」,其本土意識「都是假的」。

徐最後鼓勵各遭遇迫遷徵收的自救會成員,大法官詹森林在釋字747號解釋文中提出的協同意見書裡,強調「人民無庸因法律而苟活,法律必須為人民而存在」(People should not be degraded by laws – laws should exist to serve the people.)持續向政府改革土徵制度。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

戴秀雄:台灣實行「超級徵收」  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說,自己曾在2013年台灣法學會發表區段徵收及抵價地制度特徵之學術論文,學者相繼點出土徵制度其違憲之處,然後行政機關行政院、內政部及地政司都消極作為,政治人物到行政官員的官僚特性,不回應學者質疑,「永遠跳針說這是整體開發,對人民有利」,令人感到沮喪且生氣。

戴表示,學界對區段徵收是否違憲仍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是「聯合開發」,因地主可領土地回來。然而他反駁,聯合開發是你情我願,憑什麼多數人主張就可以強迫少數人要一起投資開發?恐扭曲「比例原則」。他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指得是對人民權利的破壞,跟達到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須要得到平衡,而不是比人數。

另外戴說,區段徵收雖然有配發抵價地,但是法定程序是先給補償金,允許公告徵收後一年內,地主以書面申請配發抵價地,若申請時發回抵價地面積太小,還是會取消資格、只發補償金,仍是國家以用公權力拿走人民土地的程序。

戴秀雄說,國家徵收人民土地的徵收目的不可以抽象,其計畫公益性不能是抽象的總體經濟性衡量,例如生活水平較好等抽象概念。國家必須證明公益性「明顯壓倒性」的在人民產權之上。他提到德國有許多案例,例如某村子推動觀光,欲開闢腳踏車道,可不可以徵收人民土地?在德國的話,被認為未具備足夠公益性,不可以徵收,但在台灣則會認為是公共造產可以徵收。

另外,戴提到台南南鐵案是徵收人民土地做地下軌軌道,原軌土地騰空作為「綠地」,「這真的可以徵收嗎?」,他認為在台灣徵收構成要件的嚴謹度,未被精確討論清楚過。

戴提到,台灣政府一直有「配餘地標售」的狀況,國家財務自償性經常被當作徵收理由,實際上有配餘地就是有不需要用到的土地,根本是實行「超級徵收」 ,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對於區段徵收被政府說成改善人民環境的工具,戴秀雄說,假設此區基礎設施不足,政府依據憲法應保障人民生存權,有義務滿足當地人基本設施,跟開馬路一樣,應由稅捐來支付才是負擔公平,若由當地人負擔土地、支撐財務,類似蓋了機場、卻由機場徵收區的人民負擔基層土地價格,而不是全國負擔,那麼大家所繳的機場稅要給被徵收人嗎?區段徵收糊化「誰應該負擔」的問題,違反憲法上的負擔公平原則。

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

康旻杰:都市計畫被地政系統「綁架」

台大城鄉所副教授康旻杰說明,在台灣政策上很常見的都市計畫被地政系統「綁架」,其都市計畫規劃專業受到許多地政系統種種不同工具影響其基本邏輯。他認為,台灣已啟動「國土計畫」規劃國土功能分區,然而全台地方都市計畫人口卻超編6百萬,違背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趨勢,因高齡少子化,今年開始逆成長,為何還會產生許多新都市計畫?

康舉例,例如桃園地區有大量農三土地(接近重要交通要道、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破碎農地列入農三),若遇到捷運,捷運周邊暗示未來都有新都市計畫人口,其背後邏輯與國土計畫相悖,國土計畫跟都市計畫脫鉤,將來應如何計算人口趨勢?另一真實情形是「淡海新市鎮」計畫,原本計畫人口30萬人,如今居住不到3萬人。

康認為,台灣有必要計算目前所有區段徵收劃定的都市計畫範圍,其真實居住人口與原本計算人口的落差,以及科學園區工業用地開發強度與原來預設的落差,若未進一步評估檢討,還擴編都市計畫,將嚴重違反國土計畫邏輯。

康感嘆道,區段徵收導向的都市計畫都是「夷平式開發」,因此請學生跑田野、理解當地社會、人文、經濟等各種面向後,實務上規劃都市計畫時卻是「全部夷平重來」,預估居住人口決定一切,「讓人不知道怎麼教學生」。他認為應該要檢討,為何台灣政府不以多元的開發手段配套進行都市計畫規劃?

以社子島為例,曾有「咱的社子島」方案,維持舊有聚落、社會信仰中心,將農田轉型為休閒農場,並有條件允許建物原地改建,跟夷平式的「生態社子島」方案差距很大,現在採行全區區段徵收。

康認為,土地徵收除了影響人民財產權之外,生存權、工作權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保障的居住權也很重要。談財產權要注意的是,經常是讓土地價值回到地主身上,然而有很多非在地地主或是財團進駐圈地、炒地,變相讓財團或投資客來決定當地居民的未來,導致在地居民被驅離迫遷。更可能發生社子島居民所依賴的農業及傳統工廠,其上下游產業被剔除,居民的生存權不保。

一旦被徵收後將無法回復原狀,康提到,社子島案採「先行區段徵收」,意即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前就要徵收,原意是政府認為先公布都市計畫會被炒作土地,為了加速程序先行區徵。若人民日後有疑義的話,由於已經被先行徵收重配地,人民即便提起訴訟勝訴還是無法回復土地,對於人民毫無保障基礎。

台大城鄉所副教授康旻杰

郭鴻儀:被忽略的在地真實狀況及風險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郭鴻儀表示,通常人民想像是都市計畫規劃後再討論怎麼開發才對,但是實際上很多案件是在「區段徵收架構下」擬定都市計畫,在都市計畫一開始同時被決定開發手段。因此實務上在審議都市計畫時,政府同時也會找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預審」區段徵收是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然而都市計畫的落實,不一定只有全區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才能達到目的,倘若土徵審議小組先預判區徵有公益性及必要性,就會造成整個都市計畫皆依區段徵收邏輯規劃,程序進行到最後,土徵小組就不可能推翻前面規劃,「不能過也要硬過」。

郭鴻儀說,政府應在開發程序時做好「社會經濟影響評估」,充分讓居民參與、知情,並且必須用人民的語言保持資訊流通及理解程度,例如原住民族的資訊公開,要用原住民族語言來溝通。並且申訴諮詢管道暢通,不斷讓人民可以直接反映,但目前的行政程序大多都是「政府說服居民接受」。他提到,以社子島案居民4成反對率,縱使本案通過相關行政程序,仍會面臨很大的社會阻礙。

郭鴻儀說,他自己接觸一位社子島居民,一位阿嬤以務農維生來照顧身障的先生,左右鄰里可互相照顧,所住的木板屋經些微改建後變成違建。一旦社子島進行開發,阿嬤未來將無法付租金承租安置住宅,這是被忽略的在地真實狀況及風險,而社子島有高達4成年收入80萬以下的居民。

徵收補償及安置問題,郭鴻儀認為,居住安置不是只有財產權損失問題,而是能不能因迫遷被妥善照顧的問題。更有「經濟安置」的問題,他以雲林離岸風機發電蓋在漁場上為例,恐造成漁民被迫離開生活空間,造成「經濟迫遷」,社子島案及航空城案都有一樣問題,務農人民的工作權被剝奪。

最後民間、學界及律師皆呼籲朝野黨團應共同承諾推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廢除區段徵收制度,民團也會繼續拜訪當年密切關注「大埔案」而在2016年勝選的民進黨,希望民進黨個別委員都能協助推動民間修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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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等方式:

(一)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一詞係規範於我國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屬於一種土地整體開發的模式。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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