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工會主張:大學教師升等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推薦名單並抽籤決定
回應台灣大學管中閔等校長投書錯誤見解 兼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法建議
昨(14)日,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與台灣科技大學校長,聯名投書媒體,批評教育部7月預告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由於明確化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部分參考大法官462號解釋),將有侵犯大學自治之虞。
然而事實上,1998年的大法官462號解釋中,即已明確要求: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教育部此次草案內容,一部分乃是將大法官當年之解釋法規化,根本無涉所謂「侵犯大學自治」。事實上,過往一、二十年以來,我們越來越常看見「大學自治」的概念與精神遭到浮濫使用,甚至以此為方便的「藉口」,以作為杜絕基本的是非及法律的工具。此外,制度上教師證書由政府所頒發,教師資格審定(升等)是政府授權大學代為辦理的公權力授予措施,政府應自可規定標準,和所謂的「大學自治」有何關聯?三位校長之投書內容,建基於過時且嚴重錯誤的見解之上,恐有誤導視聽之虞。
再者,關於教育部此次預告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認為尚有諸多不足且迫切需要修正、補充之處,工會立場與主張如下:
一、大學教師資格審定(升等)影響教師職級與學術生態,歷來存有諸多爭議。而其中,「外審委員」如何決定、由誰決定,牽引學界是否正常發展甚鉅,應優先進行改正。
二、現行各大學辦理教師資格審定選任審查人(外審委員),仍存在兩類主要弊病,
其一、審查人之推薦名單人選,並非由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推薦,而容許校長、教務長或院長自行外加;
其二、推薦人選名單決定後,自其中選任外審委員時,往往未經教評會決定,而是由校長、教務長或教評會主席私自圈選決定。
歷來發現,由學校主管掌握私自圈選甚至外加推薦名單的權力,經常導致該審查人之產生不合乎專業評量原則,而且容易孳生徇私風險,影響學術專業發展甚鉅。以致於實務上,現行一般大學教師在升等前經常得擔憂「要和校長或院長保持好關係」、「如果得罪高層,恐怕就被送到不合理或不專業的外審委員」,而非單純回歸在學術專業表現上之努力;此種外審委員之產生方式對校園民主或學術專業發展毫無助益,反而提供學校高層對基層教師的不正控制機會,顯有改正之必要。
三、108年11月5日上午教育部曾邀請各教育工會團體、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協進會及學者專家,舉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會議。當日會議中各團體、學者專家及教育部代表,皆同意該審定辦法之修正,應使外審委員之產生改正為「由教評會決定推薦人選名單,並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籤選任外審委員」,以合乎專業評量原則,杜絕學校主管不正介入教師資格審定之機會。
四、除此之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闡明在案。可知大學教師升等審查程序,為保障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評量,審查委員包含外審委員,應由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選任,而不容非關專業之學校主管介入。
五、教育部96年10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亦曾檢附「各大學配合第二階段授權自審應注意及改進事項表」,其中「審查人選任及保密」項目,其說明欄記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審查」;改進事項則表示:「學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由教評會選任審查人,不得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並循行政簽核方式,由校長或教務長選任。」
六、然而,不論是109年6月28日教育部發佈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或是自109年7月21日迄今正在預告的修正草案,對該問題仍是原封不動。現行條文第30條第3項:「學校審查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兼顧質與量,並應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及迴避原則,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辦理審查;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或預告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第3款:「學校教評會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三、外審委員選任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之要求,選任該專業領域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外審以一次為原則,至少五人以上,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為通過,其合格條件由各校自訂。」皆毫無有關「由教評會決定推薦人選名單,並由教評會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籤選任外審委員」之修正,也未有實際措施足以杜絕,學校高層預先要求教評會授權院長或校長由其推薦人選名單、並由其圈選外審委員之「架空教評會」爭議。換言之,外審委員如何產生,迄今或依官方草案修正後恐仍由各大學自行其是,學校高層不正介入亦無法導正,難以合乎大法官462號解釋、教師資格審定應有客觀公正評量,及歷來相關函釋之見解。
七、為根本導正上述弊端,本會代表大專校院第一線基層教職員,建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或民意機關立法委員本於權責,督促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於該辦法第30條新增第4項(或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第3款)明定:「前項有關外審學者專家之遴聘,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決定推薦人選名單,並自推薦名單中隨機抽籤選任外審委員。抽籤選任及未獲選任之結果應予保密,但應彌封留存以供主管機關或救濟機關查驗。」以維繫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能透過依專業評量原則選任適任之外審委員,杜絕學校主管之不正介入,確保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