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
法院確認:宗教學校不是勞權保障的化外之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玉山神學院解僱異議教師違法!
位於花蓮的玉山神學院,多年來培養出大量東台灣關注社會弱勢的傳道者與信仰者。其中,基督教人文學系的陳文珊助理教授,長年積極關注同志平權、女性主義神學、殘障神學、原住民權益、勞動保障等人權議題,帶領學生關注社會弱勢。然而,陳文珊因為自2016年起質疑玉山神學院內部未按規定標準發放助理教授完整薪資,加上長年來挺身支持弱勢與同志人權等異議風波,2019年竟遭玉山神學院以「業務緊縮」為由針對性解雇,引起師生譁然。
所幸,陳文珊助理教授不畏艱難,以己身實踐人權運動信念,堅持到底。她在遭到玉神違法解雇期間,一方面前往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擔任榮譽副研究員,繼續投身教學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則向民事法院起訴玉神違法解雇,主張玉神針對性裁員實際上是刻意排除異議教師,而且缺乏必要性與合理性。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來的判決結果,終於還了一個公道。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日做成109 年勞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指出:神學院教師的工作明顯有從屬性,所以教師和神學院構成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而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連續續聘後已屬不定期契約;玉山神學院儘管大學部招生趨緩,但研究所並無缺額,未達「業務緊縮」;玉神沒有先協助教師轉調,也未招募教師自願優退,也未提出合理標準選擇裁員對象,即針對陳文珊強制資遣,顯然未達「解雇的最後手段性」;所以此起解僱並不合法,玉神應當恢復其僱傭關係並給付期間全數薪資。
以下摘錄該判決之關鍵論述:
「雇主行使解僱權時,因涉及勞工既有的工作將行喪失之問題,屬憲法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因此在可期待雇主之範圍內,捨解僱而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應係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價值判斷,換言之,解僱應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即「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以下稱整理解僱)應符合下述4要素:1、人員削減有必要性。2、雇主恪盡解僱迴避義務。3、公正選定被解僱者。4、恪盡說明、協議義務。」
並且,判決也具體說明了所謂的「雇主解僱迴避義務」的內涵:「具體來說:如停止進用新人、削減重要幹部報酬、停止加薪、獎賞、削減正常外時段的勞動、非正規從業人員的解僱、募集希望退職者、安插轉職或調整職務。②又募集希望退職者這個措置,為迴避解僱措置的基本內容,如果雇主沒有採取該措置,一般多認為未恪盡解僱迴避義務,整理解僱違反誠實原則,該解僱應為無效。」而玉山神學院之解僱未曾募集希望退職者、未先給予轉職機會,沒達成迴避解僱措置的基本內容,有違解僱的最後手段性,所以該解僱無效。
以及對於相關舉證責任歸屬,判決強調,「由於證據偏在或舉證容易性等因素,應由雇主這一造負舉證責任」
高教工會認為高等法院此起勞方勝訴判決,對宗教學校教職員勞權有相當大的象徵意義,故特別召開記者會闡述案件內涵,呼籲各界自其中習得勞動正義價值。玉山神學院陳文珊助理教授親自出席記者會,說明心路歷程及堅持為何,呼籲宗教學校改革;東華大學法律系張鑫隆副教授及代理本案的湯文章律師,則出席評論本案在勞動法上的進步與突破;長期關懷弱勢及同志人權的陳思豪牧師也 21出面評述,本案對宗教教育機構的啟示。
實際上,我國於2010年1月1日起,「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已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勞動一字第○九八○一三○六九六號公告)。2010年3月1日起,「「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勞動一字第○九九○一三○○○九號公告),迄今已超過10年。然而,各個傳教機構或宗教學校,對於其內部之教職員或神職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顯然仍缺乏認識。導致解僱應遵循法定要件、應提撥勞工退休金、超時工作應發給加班費或補休…等勞工基本保障,往往缺乏落實。
工會呼籲:不論是一般大學或宗教學校,都更該以身作則嚴肅看待勞動保障原則,捍衛教職員的工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