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春香家關注組
10月13日凌晨3點40分,台南市警局出動第五分隊與霹靂小組,先是以百名警力包圍黃春香家附近街區、架設圍欄、封鎖各出入口,接著突襲式包圍黃春香家,並強行拖走前來陪伴黃春香家人的市民與學生聲援者,甚至阻擋媒體進入採訪。
清晨6點10分,黃春香家後方突然湧入數十名警察,由霹靂小組擊碎玻璃後便強行將屋內聲援者一一抬走。約有五十名被驅離的聲援者,重新聚集,高喊「反強拆、保樓梯」、「堅守樓梯、要居住權」口號,訴求鐵道局應履行真誠磋商,協商未完成前不應強制拆遷。
在此過程中,台南市警局方面未能提出封路及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面對工程尚存在的複丈爭議,以及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原訂於10月27日履行的重新鑑界作業,交通部鐵道局亦無視此一未解爭議,便逕行強拆。
在台灣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強迫驅逐」之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已明列強迫驅逐的執行前提及保護措施,以確保在執行過程中,人民基本權益受到保障。但在昨日深夜至今日凌晨的拆除過程中,除台南市警局的深夜突襲外,交通部鐵道局更變本加厲,於屋內有人的狀況下強行動工。無顧於當事者一家人將因此變得無家可歸,顯已違反《公約》對於強迫驅逐之規定。
強迫驅逐之細項包括:
(a) 讓那些受影響的人有一個真正磋商的機會;
(b) 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給予所有受影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
(c) 讓所有受影響的人有合理的時間預先得到關於擬議的遷移行動以及適當時關於所騰出的房、地 以後的新用途的資訊;
(d) 特別是如果牽涉到一大批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有政府官員或其代表在場;
(e) 是誰負責執行遷移行動必須明確地認明;
(f) 除非得到受影響的人的同意,否則遷移不得在惡劣氣候或在夜間進行;
三日前,蔡英文總統於2020年國慶演說上強調,「台灣作為民主轉型的燈塔」、「過去執政者犯的錯誤,現在的政府更要勇敢面對」仍言猶在耳。但如今,南鐵東移案黃春香家強拆過程,相較於國民黨執政時期, 2010、2013年苗栗大埔毀田強拆, 2012年士林王家強拆案的執行,民進黨政府更「青出於藍」、更肆無忌憚。
我們嚴正譴責:民進黨政府不應走強拆回頭路,過去執政者犯的錯誤,現在的政府更應勇敢面對、積極改善,透過釐清真相、記取教訓,在成為世界民主燈塔之前,請先終止在台灣這塊土地上,製造更多的迫遷與流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