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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正視冤案傷害—刑事補償法修法記者會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17年,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先生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倡議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經過3年研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並列為司法院立法計畫的第一案。今日(29日),立委周春米、邱顯智偕同召開記者會,邀請到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以及兩位冤案平反者陳龍綺、林進龍來到現場,呼籲司法院正視國家誤判對冤案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與傷害。

周春米立委:司法院應更設身處地、更有誠意地對待冤獄受害人

周春米立法委員表示,自己曾親自於二審為林進龍辯護,也因陳龍綺案而決意參與DNA再鑑定條例的制訂,她深知,冤獄受害者不但必須走過司法審判的漫漫長路,即便順利平反,仍然得要付出極大的努力,嘗試讓被搗亂的人生回到正軌;然而,司法院的草案中,針對像陳龍綺、林進龍這樣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平反者,卻以刑度區分基數級數,以每個基數二萬元來計算、補償當事人因為這場誤判所遭受到的損害──她直言,這樣的設計,無疑是對冤獄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周委員強調,今天這場記者會的重點,並不單純只是要討論基數的數額高低,而希望呼籲司法院,能夠更有誠意地看見並且對待這些司法錯誤的受害者。

邱顯智立委:納入回復尊嚴與冤案研究的制度,樹立司法信賴度

長期參與冤案救援議題的邱顯智立法委員表示,本次司法院的草案中,雖然增列未受人身自由拘束者的補償,然而卻還是缺乏了嘗試回復尊嚴的制度,例如開立無辜證明書,或者設置國家道歉的儀式性動作;此外,草案中也沒有列出民間團體倡議許久的冤案研究條文,研究對於國家回溯錯誤源頭、避免未來錯誤是很有效的,這也應該是刑事補償制度中應該做到的事情。

邱委員表示,刑事補償制度的重點在於呈現國家有沒有勇氣去承擔過往所犯的錯誤,並且肯認無辜者在這段歷程之中所承受的痛苦,司法院近年來一直努力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那麼就更應該透過此次修法,展現出司法院願意承擔、傾聽冤案受害者痛苦的正面態度。

平反者林進龍:關有關的辛苦,逃有逃的辛苦,兩邊都是不自由

平反者林進龍則從自身經驗出發,沉痛呼籲司法院應該看見未受執行者所受到的冤案傷害。捲入東港運毒冤案的林進龍,遭判有期徒刑18年;他不甘受冤,咬牙逃亡,直到案件於2018年4月開啟再審,2020年無罪確定,這場冤案才走到終點。

若依過往《刑事補償法》規範,並未入監執行的林進龍將無法請領任何補償。對此,林進龍表示,進去關是不自由,在外躲藏也是不自由,冤錯誤判帶給他與家人的沉重傷害沒有不同:「關有關的辛苦,逃有逃的辛苦,刑事補償法應該要兩種辛苦都看到,這才是合理的。」

平反者陳龍綺:改革目的是讓無辜者在無罪之後能夠好好重新生活

冤案平反者陳龍綺表示,自己從2017年參與司改國是會議開始,就一直在推動刑事補償法的修訂,時隔多年,現在看到司法院的這個版本,其實感到相當灰心。他問道,到底有多少人能夠開啟再審,又有多少人能夠真的走到無罪,甚至走到刑事補償這個階段?若是為了經費考量,要訂定一個打了折扣的撫慰金條款,對於歷盡艱辛、承受精神、健康、家庭與經濟衝擊的無辜者來說,真的像是被開了一場玩笑。

陳龍綺強調,刑事補償的制度目的,至少要讓被國家冤枉的人,能夠回來社會、重新生活。如果我們都知道,錯誤必然存在,冤案不可能杜絕,這個負責彌補傷害的制度,就應該要制定得更加完整。他期待司法院能夠拿出更正面的態度,承擔過去司法體系所犯的錯誤,那麼人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才可能提升。

羅士翔執行長:冤案傷害,因人而異,不宜以宣告刑度來區分程度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羅士翔執行長表示,通常在歷經痛苦漫長的平反奮鬥之後,很少人會願意再站出來拋頭露面,一次又一次談論自己的傷口,然而,今天陳龍綺、林進龍來到現場參加記者會,卻都不是為了自己,而是希望能夠照顧到其他同樣遭到國家誤判、且未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者們。

羅執行長說,本次司法院草案增列第六條之一,雖然肯認了未受人身自由拘束者的傷害,但卻以宣告刑度劃分級距。他表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今已有10起案件再審改判,其中我們可以看到,冤案傷害,因人而異,用宣告刑度來區分受害人損害程度,太過武斷,望司法院能夠三思。

此外他也補充,司法院應該要進行相關的影響評估,究竟經歷過非常救濟改判無罪的案件有多少、其中又有多少件未受人身自由拘束,這些都影響此制度應如何修訂才合理適切,這部分也希望司法院能夠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