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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司法正義如金貴,平反之路仍漫長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司法正義如金貴,平反之路仍漫長
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再審宣判結果說明

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於2017年4月19日開啟再審後,並經高雄高分院於2018年8月7日改判無罪,然而檢察官上訴,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12月26日發回,案件再次來到高雄高分院,經過將近兩年的審理,法院於本日(12月3日)上午10時於第九法庭宣判,仍認定林金貴有罪。

對此結果,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表示相當遺憾,並發表聲明如下:

我們堅信法院最終仍將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林金貴遭指控犯下2007年5月9日高雄鳳山的計程車司機命案,林金貴始終喊冤未涉案,仍經檢方起訴,法院判決有罪,處無期徒刑,案件於2010年有罪確定。他不曾放棄爭取清白,相信也支持林金貴平反的姐姐,找出本案重審的關鍵證據「林金貴半身照」,同時也有相館老闆、出具毛髮生長速度的皮膚科醫生以及影像鑑識專家提供意見,才讓法院重啟審判。

本次最高法院發回後,經過高雄高分院的審理顯示,本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林金貴涉案,案發車上沒有林金貴的毛髮、DNA、指紋,更無犯罪動機,而本次再審審理程序中,高雄高分院傳訊相館老闆,以及過往曾與林金貴同受羈押的兩位收容人出庭,都指向林金貴的清白。

相館老闆明確說明本次再審新證據「林金貴半身照」,確實是林金貴於案發前兩個月所拍攝,且不曾修改林金貴的髮長;相館老闆的證詞說明林金貴於本案發生時,不可能髮長及肩,顯然不是監視器畫面所拍攝到的嫌疑人。至於本次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意旨提及應調查林金貴是否曾於看守所內自白犯行,經過法院傳訊曾與林金貴同舍房的收容人林明佑、曾劉福出庭,兩位證人表示林金貴自收押入所後,便表示並未犯下本件殺人案,顯示林金貴不曾於審判外自白。

即便上述證據顯示林金貴並非本案兇手,高雄高分院仍於今日作出有罪認定,並於宣判後召開記者會簡要說明合議庭做出有罪判決的五大理由,然其內容並未提及最高法院建議應調查之兩位證人所言,也未能回應何以不採相館老闆與攝影公會對林金貴的有利陳述。

對此結果,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相當遺憾,並且強調義務律師團一定會上訴,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議上訴理由,期待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林金貴冤獄大事記】

時間

事件

2007.01.05 林金貴前往高雄大寮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
2007.01.25 林金貴因變更住所再至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
2007.03.05 林金貴前往花雕數位影像館拍攝半身照
2007.05.09 晚上9時35分,高雄鳳山計程車司機遭人開槍
2007.05.09 晚上10時40分,林金貴手機通聯顯示發話地位於台南佳里
2007.10.10 林金貴遭逮捕,現場證人指認林金貴為當日行為人,林金貴喊冤
2007.11.29 林金貴通過測謊
2008.01.30 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林金貴殺人罪
2008.03.25 地院審理,員警表示車內指紋與林金貴不符
2008.04.29 高雄地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2008.12.22 高雄高分院駁回林金貴上訴(97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2009.03.26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98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2010.06.17 高雄高分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2010.09.02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99年度台上字第5482號)
2015.02.04 刑事訴訟法再審新法修正公布
2015.02.05 救援團隊以「Google行車路線規劃圖」聲請再審
2015.02.26 高雄高分院駁回再審
2015.06.25 最高法院駁回律師團抗告
2016.03.17 救援團隊以「半身照」、「髮長意見」、「影像分析」聲請再審
2016.07.25 高雄高分院第一次駁回再審
2016.09.22 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更審
2016.11.30 高雄高分院第二次駁回再審
2017.01.25 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
2017.04.18 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停止執行
2017.04.21 林金貴獲釋
2018.08.07 高雄高分院再審宣判,林金貴無罪(106年度再字第1號)
2018.08.27 高雄高分檢提出上訴
2018.12.26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0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
2020.12.03 高雄高分院宣判(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