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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醫師討論萊豬遭提告 衛福部恐濫用職權?

文/吳嘉浤(台大台灣文學所博士生)

萊豬問題,衛福部應促進正向公共討論,而非以刑責恐嚇異議者

蘇偉碩醫師對於萊豬開放的食安問題論述,近來因為衛福部主動舉報其違反《食安法》而受到熱烈討論。甚至陳時中也承認這是他下的決定。蘇醫師的論述的確該被檢視討論,但政府做出這些攻擊的立場,我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第一,衛福部使用《食安法》46條之1,等於指控蘇醫師的言論是惡意造謠,第二是退輔會攻擊蘇已經被榮總解雇,所以不能用前榮總醫師身分發言。這兩點做法不僅無助民主政治,更有濫用政府職權之嫌。

第一點,動用《食安法》46條之1的問題在於,衛福部在立法說明已經講得清清楚楚,這是用來懲罰明知有誤,仍惡意散播謠言者:「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蘇偉碩的論述雖然的確有部分誇張的地方,但基本上都是有提出專業論文作為依據。

衛福部所提出的錯誤點,例如蘇偉碩把萊劑對人體影響說成是安非他命的250倍是錯誤的,這點蘇偉碩也承認,但這個錯誤是來自於蘇所引用的論文本來就搞錯了,如果依照那篇論文再去追原始資料,得到的是1/4倍。(至於1/4倍就真的對民眾的食安沒影響了嗎?衛福部並未特別回應。)

我們當然可以批評蘇偉碩引用論文時竟不知要查閱最原始的資料,甚至也可以由此定性蘇醫師的許多論述可能都需要再查證,但顯然蘇醫師並非惡意做錯誤的宣傳。這與《食安法》46條之1要處罰的對象差了十萬八千里,若衛福部堅持提告,恐怕會自取其辱。更嚴重的是,公共領域的討論難免會出現疏失,問題是能否拿出證據越辯越明,衛福部如此做,還會創下政府已經有宣傳的優勢下,仍然用刑責進一步壓迫公共輿論的惡例。

第二點是,退輔會在此事件中也跟著敲邊鼓,發新聞稿呼籲「蘇先生勿再以其曾為榮總醫師身分發表言論」這也是莫名其妙的說法。回顧蘇偉碩醫師當初被榮總解雇的過程,其實榮總充滿瑕疵。榮總當初解雇的理由,是因為蘇偉碩公開指控長官對他的職場霸凌,例如意見不合時使用三字經辱罵等。這些事實榮總也無法否認,但採取的方式並不是介入了解,或協助雙方釐清誤會,卻是使用連續兩周各記兩次小過的方式加以解雇,這實在不能說是正常勞雇關係的示範。當初醫勞盟等團體也有協助蘇醫師開記者會,認為解雇並不合法。若當初榮總的勞資爭議與醫學倫理並無關聯,只能說退輔會此時的動作是充滿政治意圖。

在這起事件中,蘇醫師提出許多對萊劑危險性的看法,未必會被輿論接受。但他的一些意見,例如應該要有更多可靠的本土試驗,作為開放與否的依據,仍然應該被重視。例如過去在開放瘦肉精美牛爭議之時,號稱毒物學專家的林杰樑醫生就再三強調,美國進行的瘦肉精試驗因為對象只有6人,也是以正常健康的白人男性做對象,因而不被歐盟等國家接受,也因此未必能作為臺灣安心開放的依據。而目前在缺乏臺灣本土研究,以及充分輿論討論的狀況下,政府卻執意要光速通過開放萊豬,只怕不是一句「時空背景不同」所能帶過的。

民進黨當初反萊牛的時候,作為在野黨,不是也跟蘇偉碩、林杰樑等醫師站在一起嗎?如今握有政府的優勢資源,不用來進行更嚴謹的研究和充分的說明宣傳,卻用刑責恐嚇異議者的作法,實在無法不讓人想到那些在職場或各種機關的吹哨者,面臨到資方雇主動輒用解雇、毀謗罪名加以繩之的處境。如果政府執意如此,不免讓人懷疑,《吹哨者保護法》就算真的立法,又能有何功用?建議衛福部該盡速撤告,把資源拿來進行本土研究、說服民眾、讓民眾真正安心吧!

【參考資料】
【專訪/萊豬查水表】反擊衛福部 蘇偉碩出示國際論文:空氣會散布萊劑

衛福部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條文之說明

萊克多巴胺經由環境進入人體之可能性(SMC資料庫)

蘇偉碩在事後進行的修正論述

瘦肉精!對人體真的沒問題?(內有訪問林杰樑醫師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