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司法

《犯保法》遲未修法、被害者人權缺保障 司改會籲法務部守諾「母湯欠過年」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法務部次長張斗輝去年(2020)3月26日,在立法院召開之「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中,承諾會在2020年底前提出法務部版本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草案,但至今仍未提出修法草案。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及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上周三(12/30)偕同時代力量黨籍立委王婉諭、民進黨籍立委吳玉琴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除公布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內容,也在當天下午遞交至法務部,要求法務部信守承諾並說明遲未提出草案的原因。

拜會後,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法務部接受民間版草案中關於「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和「被害人補償金從國家代償改為國家責任」的部分,而「犯保組織地點改為非地檢署內」、「犯保協會董事長非官方指派」等訴求法務部表示會再考慮。

至於修法期程,聯盟希望在2021年底前通過修法,張斗輝則正面承諾「已草擬好版本,正在跟各部會協調,爭取2021年6月立法院第一會期能夠通過修法」,但對於「何時提出草案」仍未明確說明。

從「保護」的家父長思維到「權益保障」 律師呼籲重視「被害人人權」

「我們有尊重被害人他是一個人嗎?」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徐承蔭認為,我國對於犯罪被害人的觀念和制度相當不足,程序上將被害人當「客體」看待而非「主體」,以他過去承辦的擄人勒贖案件為例,法官要求被害人上庭當面指證兇嫌,絲毫不顧及恐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甚至以「拘提」的名義讓被害人到庭作證,忽視被害人的人性尊嚴。

徐承蔭表示,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保護」二字極具家父長主義,意即由國家決定如何幫助被害者,他認為應轉換觀念賦予被害人權利、讓被害人自己決定怎麼做,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來肯認被害人的權益。

徐承蔭提到,雖然去年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法,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家屬的隱私、與被告適當隔離等措施,也增加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使其有知情和表達意見的權利,但相較於其他國家仍有缺乏,如德國賦予被害人的調查證據聲請權、日本賦予訴訟參與人的檢察官說明義務等權益。

徐承蔭(右)表示,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保護」二字極具家父長主義,認為應轉換觀念賦予被害人權利,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被害人補償金從「國家代位求償」到「國家責任、定額給付」

「犯罪的發生是國家的責任,國家本應給予被害人一定補償」,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表示,現行《犯保法》採「國家代位求償」機制,由國家先提供被害人補償金,再由國家向加害人追討該筆錢,若被告獲判無罪,被害人需返還補償金,此舉不但無法「補償」被害人因犯罪事件所受之傷害,更造成二度傷害,因此民間版草案將補償金以「國家責任」方式直接定額給付,並建立快速審議制度。

「實際上被害人領到的金額可能非常少卻被誤解」,盧映潔提到,媒體過去抨擊王婉諭可以領到被害人補償金一百萬元,但其實條文上的金額「常被東扣西扣」後所剩無幾,由於補償金採民事損害賠償的項目制定,除了有最高額度的限制,還有許多扣除給付的項目,如勞保、公保、農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等依其他法律可領到的社會保險給付、加害者已支付的賠償金等都會從補償金中扣除。

盧映潔感嘆,2012年兩名赴日留學女學生在日本被殺事件,事後兩名被害人都未得到犯罪被害人補償,當時雖有契機修改《犯保法》,但事後只增加被害人扶助金的部分,並未通盤檢討整個補償制度。由於過去補償金是一次性給付,因此民間版草案除了刪除最高額度的限制、刪除各式扣除項目外,也將「維持生活的定期給付」納入補償項目,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陷入生活困境。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表示,「犯罪的發生是國家的責任,國家本就應給予被害人一定補償」,認為目前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國家代償」機制常造成二次傷害,應以「國家責任」方式直接定額給付。

《犯保法》對組織規範不明確、官方色彩濃 聯盟訴求成立「官辦民營」基金會

「如果沒有好的組織來運行這些規定,那什麼規定都沒用」,林永頌指出現行《犯保法》中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規定過少、機關層級過低,使犯保協會出現官方色彩濃、預算非專用、人力不足、缺乏專業人員等問題。

現行《犯保法》中對犯保組織規定僅有兩條,先是依據第29條成立由法務部監督指揮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保協會)為專責機構,並在第30條羅列組織業務,但並未明確規範組織架構、各政府部門如何分工。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也指出,現行犯保機關層級過低,不足以整合各部門有效保護被害人,因此民間版草案將主管機關層級拉高至行政院,並明訂各政府單位業務範圍,期能確立合作網路。

官方色彩濃厚方面,聯盟指出,犯保協會董事長明訂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直接擔任,各地分會的榮譽主任委員也多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董事會人數過多也使出席率過低、議事效率低,林永頌希望「法務部能夠鬆手,站在監督、推動的立場而非掌控」。

目前犯保協會董事會由25位董事組成,官方6位、專家學者7位、各地分會主委與社會公益人士11位、被害人代表1位。民間版草案改以「基金會架構」重新設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會」,將董事人數減為15人以強化議事效率,明訂除官方代表(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各1名)共4名外,其餘11名(含犯罪被害人代表2人)皆由民間具有法律、心理、諮商、社工等專業背景之人士遴選,打造由民間主導的被害人權益保障組織。

犯保協會預算非專用、專業人力嚴重不足 聯盟盼法務部「至少農曆年前提案」

王婉諭指出,目前犯保協會預算真正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比例偏低,甚至被使用在其他無關的業務,如反毒、反賄選的宣導活動。以109年度預算為例,在2億多元的總支出中,「保護費用」僅佔40.77%(8300多萬元),因此民間版草案也要求依犯保目的擬訂工作計畫及預算,並將每年工作報告、決算表及財產清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主動公開,確保基金會經費透明。

犯保協會還面臨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王婉諭提到,目前平均一位專責人力要負責近200個被害家庭。吳玉琴補充,由於目前協會仰賴大量志工進行第一線服務,兼任人員高達120人,具有社工、法律、心理等專業的全職人員卻只有66人,每個縣市平均只有2至3名專業人力,導致服務品質參差不齊、人員低薪過勞。對此,民間版草案也有確保基金會工作人員以專任聘用、具有犯保相關專業、待遇參考政府機關工作薪資等確保其合理待遇的規劃。

王婉諭表示,時代力量已在立法院提出黨團版本,與民間版有許多雷同之處,可見只要協助過被害者,就能發現《犯保法》的各種不足,她也得到行政院長蘇貞昌承諾,關於基金的設立、專責人力的編制等都應該做到位,「希望這些承諾盡快化為行動,不要只是說說而已。」

吳玉琴呼籲法務部盡速將版本送至行政院,由行政院核定後盡速送至立法院審議,她也承諾在下一個立法院會期提出民進黨團版本。林永頌則希望法務部遵守承諾,盡速提出真正保障被害人的草案,如果西元年前無法辦到,至少農曆年前(2/11)要做到,「母湯欠過年。」

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受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虐等犯罪事件而被害之本人。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之犯罪被害人,不在「犯保法」保障範圍內,也不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範疇。

犯罪被害補償金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被害人死亡,由遺屬申請)、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補償金的內容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撫養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精神慰撫金,每項補償金都有其金額上限(例如撫養金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精神慰撫金最高不得超過四十萬),並非實際可以領到的補償金金額,實際金額須經過各地檢署組成的「補償金審議委員會」審核、發給。

補償金是由被害人或遺屬向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提出申請,可透過犯保協會協助辦理,經費來源自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受刑人在監所勞動作業收入的部份金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或依法沒收或變賣的財產、緩起訴處分金提撥、以及其他捐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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