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2020工鬥
去年一月是《勞動事件法》甫上路,當時各界都認為這是對勞工透過訴訟爭取權益,很有幫助的一部法令,是制度上相當重要的突破。近日司法院更在臉書專頁上宣傳《勞動事件法》的幫助。但從實際分析個案,勞工真的很有感嗎?工鬥在此提出四大指標案例,提出更細緻的分析。這些案例也突顯目前《勞動事件法》仍有許多無法嚇阻不肖資方的部分,工鬥也呼籲各界持續關注!
一、空服員工會長榮優待機票案:達成協議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爭取改善長榮空服員的超時航班、薪資、管理制度等問題,經過二十次團體協約協商沒有顯著進度後,在2019年5月13日發起罷工投票,依法取得罷工權後,在6月20日發動罷工。
長榮航空公司為了打壓工會,在罷工投票前夕發布公告,將停止參與罷工空服員三年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並在罷工後多次恢復機票權益的協商過程中,還要求工會須同意簽署勞基法84-1條款等附帶條件才願意恢復。長榮航空公司的行為被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仍沒有恢復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遂在勞動事件法上路第一天,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撤銷不利之公告。
經過不作為之訴的三次調解,以及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對航空業勞資關係之影響下,工會和長榮航空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桃園地方法院達成和解,協議於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恢復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二、美光工會馮澤源理事長解僱案:公司僅付薪拒絕讓勞工回職場
2017年11月台灣美光晶圓科技企業工會理事長馮澤源在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當天早上,遭公司不當解雇,在2018年3月30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解僱違法(106年勞裁字第70號案),公司仍持續上訴。歷時兩年多抗爭,馮澤源理事長遂於勞動事件法上路第一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在民事最後判決前,先暫恢復原薪原職。
不料,2020年2月18日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竟駁回馮澤源理事長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109年度勞全字第1號),違背勞動事件法第46條精神,故工會提出抗告。
經高等法院民事庭於4月10日裁定廢棄原駁回之裁判,認在僱傭關係訴訟最終確定前,美光公司應繼續僱傭馮澤源理事長並給付薪資(109年度勞抗字第20號)。目前美光公司僅給付薪資,但仍未讓馮澤源進公司上班,對於工會來說,雖暫時緩解馮澤源理事長經濟壓力,然而美光公司拒絕讓馮澤源提供勞務,仍阻礙了馮澤源理事長回到廠區處理工會事務,更在日後仍留有被美光公司追討薪資的風險,因此工會仍持續向法院主張回復原職的重要性。
三、神腦工會陳政國理事長解僱案
2020年5月4日神腦國際企業工會理事長陳政國在勞資協商會議前10日,遭公司不當資遣,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9月11日裁定解僱違法(109年勞裁字第15號案),工會立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10月5日裁定神腦國際公司在僱傭關係訴訟最終判決前,應先繼續僱傭陳政國理事長,並給付薪資。然而神腦國際公司仍持續上訴,12月3日高等法院民事庭再次確認定暫時狀態處分,駁回公司抗告(109年度勞抗字第106號),目前工會已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法院正在執行中。本案的資方為交通部透過中華電信轉投資,董事長賴勁麟亦為行政院指派,但對於《勞動事件法》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卻是最不配合。
四、幸福球場桿娣停班案:「擠牙膏式」的恢復權益
幸福高爾夫球場因桿娣籌組工會,於2017年11月違法將佳福育樂企業工會14名工會成員停班。
在2018年3月30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停班違法(106年勞裁字第69號案),公司仍持續上訴。歷時兩年多抗爭,佳福工會遂於勞動事件法上路第一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在民事最後判決前,先暫恢復原薪原職。歷時將近半年,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終於在2020年5月28日裁定在僱傭關係最終判決前, 球場應自7月1日起繼續僱用佳福工會成員並給付薪資(109年度勞全字第1號)。
然而球場堅拒履行法院裁定,經工會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球場才終於在11月25日表示願意給付7月至11月薪資,然而復職跟後續薪資,還需工會繼續提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