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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司法欠缺處理性騷擾的專業:譴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縱容檢察官濫用權勢與性騷擾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依據媒體報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偵辦妨害家庭案件時,要求女性被告赤裸身體進行勘驗,讓陪同的女法警拍攝其下體、觸摸乳房。監察院已在2020年彈劾莊檢察官,認為莊檢察官勘驗被告身體已逾越必要程度,濫用刑事訴訟法所給予的權限。但就莊檢察官濫用勘驗權限,對刑事被告性騷擾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以檢察官是在執行勘驗、相對人同意、莊檢察官與法警都是女性等理由,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本會不同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斷。本會再次強調,性騷擾的成立雖不純然取決於被害人的主觀,但是,本案莊檢察官勘驗被告身體根本欠缺必要性,勘驗的手段也侵犯當事人的自主性。法院認定黃女同意,漠視被告偵查中的弱勢處境;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不代表同性之間的身體檢查行為就一定不會構成性騷擾,法院的判斷標準顯示其欠缺處理性騷擾案件的專業。由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與檢察體系一樣,都無法妥善處理這個案件,本會認為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對檢察官、法官之性別意識培力不見成效,應具體提出改善策略。

本會綜合媒體報導、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台中高等法院判決,對於本案批評如下:

一、此次身體勘驗非必要,手段逾越法律可被容許程度。

儘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中強調,檢察官「偵辦黃女所涉妨害婚姻刑事案件之相關人(即告訴人或通、相姦對象)曾提及原告下體及胸部特徵,獨立參加人承辦該刑事案件,為發現真實釐清案件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第2款規定,行使檢察官職權,對犯罪嫌疑人(即本件原告)身體實施勘驗,有其調查之必要性與關聯性。」法院顯然無視於我國司法實務就通姦罪是否成立,向來採取性器官插入的「結合說」。這個案子中,通姦罪的告訴人指稱她的丈夫摸過女性被告的胸部有硬塊,看過女性被告的下體的證詞,並不能證明這兩人有性器官的接合,莊檢察官對於被告的身體鑑定因此沒有必要性。

撇開本案身體勘驗欠缺必要性不說,本案要求黃女脫去內外褲、雙腿打開拍照、按壓乳房等的進行方式,都超過法律容許的範圍,實屬於利用權勢侵害他人性自主的濫權行為,問題不只是檢察官沒有依法製作筆錄、勘驗沒有急迫性,或是場地是否衛生而已。對於一個單獨前來地檢署接受偵訊的被告而言,在無防備與對抗能力的情況下,被檢察官要求脫衣碰觸檢查拍攝身體,對當事人是何等無奈、難堪與羞辱。國會既然透過不同法律保護國民的性自主,檢察與司法體系亦應以保護國民的性自主為己任,司法體系就不該縱容檢察官假勘驗之名,侵害人民的身體自主性。

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不合理,縱容濫用職權性騷擾。

不必要的身體勘驗手段,不能以檢察官沒有性騷擾意圖、勘驗者性別為同性或女性來免除責任,性騷擾的成立從來不是以異性間的性滿足為要件。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分為兩種。若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等有關權益的條件,是「交換式性騷擾」;若以展示或播送字畫影音等方式,或以歧視、侮辱言行,有損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是「敵意環境性騷擾」。

本會反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依法執行職務且勘驗檢察官與法警皆女性為由,合理化莊檢察官行為,認定不構成性騷擾。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來推動性自主與身體自主權之概念,曾多次指出「未拒絕」或「沉默」不代表同意,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同性之間也可能會發生性騷擾。我們也認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忽視了握有強制處分與起訴權限之檢察官與被告間存在的權力差距。被告遇到自己難以接受的身體勘驗時,很難當場拒絕,會擔心一旦抗議將受到更為屈辱的對待,這些狀況已符合交換式性騷擾的定義。

三、檢察官濫權並未被適當監督,雖有機制但無法發揮功能。

本案後續發展顯示,這個案子已經不是個別檢察官的濫權問題,檢察體系與法院都未能對這個案件做出正確的決定,讓人強烈質疑司法體系能否妥善處理性騷擾案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以性騷擾再申訴組織合於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沿襲彰檢對於性騷擾的錯誤認識,而未對相關事實做進一步的釐清與調查,直接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本會認為,尊重性騷擾再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結果雖然重要,但法院也有實質審查與把關的義務。面對外界已質疑檢察體系官官相護之時,司法居然未依職權重新調查,回應社會對於濫權與性騷擾之質疑,罔顧人民權益。

前年發生陳鴻斌法官濫用權勢之性騷擾事件,職務法庭認為性騷擾的程度不嚴重,採取較輕的處分已被大眾批評,最後再審改為免職,沒想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能記取教訓,持續以錯誤的方式適用法律。本案再度讓我們意識到,雖然我國已有性騷擾防治體制,也給當事人救濟管道,但法院的錯誤認定,會讓機制無法發揮功用,人民的身體自主權無法真正受到法律的保障。

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已行之有年,近年來更宣稱為了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聯合國人權公約,要「運用性別主流化觀點,檢視司法系統性別議題,提昇司法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性別意識,並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個別檢察官濫用職權對被告進行身體勘驗,卻被檢察體系與法院雙雙認定不構成性騷擾。除了給人法界官官相護的惡感外,還讓人看到司法體系根本欠缺處置性平案件的專業。本會除了認為本案應繼續上訴,讓司法有機會糾正錯誤,法務部及司法更應積極檢討從以前到現在對檢察官、法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失敗的原因,才能讓人看到司法行政部門有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的能力與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