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取 活動

« All 活動

  • 這個活動已經結束。

【採訪通知】性平修法,勞團補漏

2023-07-18 @ 9:10 上午 - 10:00 上午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臺灣郵政產業工會、臺灣高鐵產業工會、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時間:7月18日 早上9時10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發言代表:
陳彥凱|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祕書長
周沛汝|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
魏豫綾|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黃 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會員代表

性平三法,勞團六大訴求補漏
訴求 簡述
境外違法也該受罰 在我國境外作性騷擾動作的行為人,回國後若被調查屬實,也應該被裁罰
個人可委託工會協助申訴調查,涉及集體勞動條工會有權申訴 當事人可以委託工會或團體協助其進行申訴及後續調查等程序,若涉及集體勞動條件上的性別不平等,可由工會或基層受雇者團體申訴
性平措施不得降低勞動條件 雇主不得以降低勞工薪資或福利待遇之方式,來達成性別平等
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該被罰款 若性騷擾行為人被調查屬實,除公司懲處外,應予以行政裁罰
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公布姓名 若性騷擾行為人被調查屬實,應參照酒駕防制規定公布姓名
公務機關全面適用性工法 公務員受雇於國家,公務機關在調查機制和行政裁罰上,應該要能適用性工法規定

因應我國近日接連爆發的 Metoo 案件,立法院將於7月17日(一)開始的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處理《性平三法》修法,由於包括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工會與基層受雇者團體,在協助會員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或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有會發現現行法制的不足及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希望趁這次難得的修法機會,能夠一併修正這次法制上的困難阻礙,避免第一線勞工在面對性平或性騷擾案件時,無法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和協助,以下,是我們彙整的六大訴求:

性平三法,勞團補漏六大訴求:

一、境外違法也該受罰:

《性平三法》之違法行為地點若非我國境內,在行為人及當事人回國後,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予以相應之行政罰,以避免在我國境外做出性騷擾或性侵等行為的行為人,回國後即便調查屬實,仍可避免我國行政罰的情形。這樣不只是被害人難以接受,恐怕也會有鼓勵行為人在境外犯案之疑慮。

二、個人可委託工會協助申訴調查,涉及集體勞動條工會有權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應明訂當事人可以委託工會或團體協助其進行申訴及後續調查等程序,以避免部分雇主以法未明訂為由,抗拒甚至排斥工會陪同協助申訴及調查。

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若涉及事業單位內集體勞動條件上的性別不平等,應明定可由工會或基層受雇者團體提出申訴,並可由工會進行後續調查及與雇主針對改善方案進行集體勞資協商。

三、性平措施不得降低勞動條件:

有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僅明訂不得降低受僱者薪資,而未明訂薪資以外之福利及勞動條件,導致實務上發生有雇主以所降低者非薪資而是福利為由,以降低員工勞工勞動條件之方式,來回應工會申訴之性別工作平等爭議,然而,透過降低勞動條件達成性別平等顯非《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意旨,因此,建議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第二項中,明定禁止降低之範圍,從現行之薪資,擴大到各項福利或勞動條件待遇,以利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的共同保障。

四、 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該被罰款:

有鑑於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性騷擾行為人的懲處,基本上就會是公司內部的調查和懲處,而無法透過《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直接對性騷擾行為人進行行政罰。

因此,為避免現行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當事人,在事業單位對性騷擾行為人懲處過低之情況下,難以再有其他作為,因此,建議即便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仍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給予性騷擾行為人行政罰。

五、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公布姓名:

為避免慣犯累犯情形,應參考酒駕防制相關規定,亦即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中明訂行為人若於10年內2次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六、公務機關全面適用性工法:

有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2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3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因此,當公務機關受僱人員遇到性平或性騷擾案件時,若雇主違法或是沒有妥善處理,無法再向主管機關申訴,後續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曠日廢時。我們認為,雖然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但公務機關在調查機制和行政裁罰上,應該要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明細:

日期:
2023-07-18
時間:
9:10 上午 - 10:00 上午

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