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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反廢娼運動中心」迫遷在即!文化局長快把文萌樓收歸公有!
2017-05-02 @ 9:00 上午 - 10:30 上午
文/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最高法院莫讓投機客林麗萍得逞,文資公益應優於私產投資!
「反廢娼運動中心」迫遷在即!文化局長快把文萌樓收歸公有!
時間:2017年5月2日 上午9:00記者會 (9:30開庭)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6號)
(最高法院罕見言詞辯論,很可能是文萌樓最後一次開庭,歡迎記者朋友到場旁聽)
妓運古蹟文萌樓民事訴訟,明天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
前公娼館市定古蹟文萌樓使用權爭議─日日春與投機客林麗萍的民事訴訟,在2015年6月高等法院更一審敗訴後,日日春持續上訴到最高法院。快兩年後的明天(5/2),最高法院將針對文萌樓的民事爭議罕見地進行言詞辯論!同時也會當庭宣布判決時間(預計約10天後),這也意味著長年經營古蹟的日日春被迫遷出文萌樓,正式進入關鍵的倒數計時!
最高法院決定開言詞辯論通常是在案件涉及「重大爭議」,而法官認為需要針對法律爭點再進行釐清時才會召開。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所指的「重大爭議」,僅是指日日春跟林麗萍對於文萌樓權利上的民法爭議,而非社會大眾所關心文萌樓作為市定古蹟的「文化資產公共利益」,與投機客林麗萍要拿古蹟賺錢的「私人財產投資獲利」,兩者互相衝突矛盾的文資爭議。而從一開始我們就很清楚知道,作為承租戶的日日春,在法律上絕對是處於劣勢。
一旦投機客林麗萍勝訴,她很可能就會拿著法院認證的「私有產權」強制執行迫遷日日春,等同於文萌樓的文化主體─公娼精神與妓權運動─都會一併被掃地出門。未來,文萌樓很可能會大門深鎖,不再是一個對公眾開放的去污名社會教育空間,社會大眾或青年學子也很難有機會再聽到(前)性工作者現身說自己的從娼故事與導覽文萌樓了!
所以,我們希望最高法院的法官,對這場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切莫自我限縮在「民事爭議」的範疇,而能夠善用言詞辯論的機會,通盤考量文萌樓爭議的整體脈絡與內涵,為台灣唯一一個娼館古蹟,留下可長可久的豐厚歷史與去污名社會意義,否則加開言詞辯論,很可能淪為只是貌似進步改革的表面功夫。
投機客林麗萍破壞古蹟是「侵害公眾權利」,炒作古蹟是「不當得利」!
自2011年投機客劉順發、林麗萍買下文萌樓後,旋即提告原承租戶日日春,要求遷出文萌樓。日日春一、二審皆敗訴,2014年底,最高法院雖判日日春勝訴、發回更審,但高院更審仍判日日春敗訴。劉林二人提告的重點,皆以訴求「私有財產權」為核心,法院的判決也完全不考慮文萌樓的文資意義。
即便上一回合的最高法院讓日日春上訴成功,原因也是因為文萌樓是「未經登記的建物」(類似違建),所以林麗萍並非嚴格定義的「所有權人」,不得用民法767條來迫遷日日春。但前年高院更審,身為投機客的林麗萍,仍想盡辦法持續伸張私有產權並驅趕日日春,除了先前提告的「無權占有」,更是加告「侵權」(民法184條)與「不當得利」(民法179條)兩條,也是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重點:到底林麗萍花330萬買下文萌樓而有的私產權利,能否用「侵權」與「不當得利」來迫遷日日春?
然而,當爭訟的標的並非任何一件單純的「私人房產」,而是具有公益性的文化資產時,這樣的指控就顯得十分荒謬。
回到2006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把前公娼館文萌樓指定為市定古蹟,指定理由是直接肯定文萌樓作為「反廢娼運動中心」的意義,見證合法管理的公娼制度與廢娼抗爭歷史,證明公娼與妓權運動就是文萌樓真正的「所有人」。郝龍斌任內的前文化局長劉維公曾公開表示,文萌樓的保存應該要彰顯「公娼精神」和要有「日日春」。因為公娼與日日春跟文萌樓的淵源始自20年前公娼抗爭,當初古蹟指定也是前公娼與妓運參與者共同努力爭取來的。反觀經營不動產公司與容積買賣的林麗萍,她之所以在2011年買下文萌樓,就是因為覬覦古蹟容積移轉或參與都更的房地產暴利(1800-3000萬),她要獲利所仰賴的關鍵就是文萌樓作為古蹟的身分!
文萌樓本應是屬於公眾的文化資產,卻遭投機客拿來投資套利,甚至不惜驅趕長年維護古蹟的團體,到底誰才是「侵權」與「不當得利」?因此,我們絕不認為投機客以私害公的訴求站得住腳,但就過去一審、二審、更審皆敗訴的紀錄,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直接攸關我們是否能延續20年妓權運動的歷史資糧,持續留在文萌樓裡經營!
古蹟將被活活搞死,鍾永豐局長應快馬加鞭,將文萌樓收歸公有!
文萌樓爭議真正的核心難題在於有公益性的私有古蹟與土地投機之間的拔河,之所以會造成這個僵局,始作俑者就是當初在文萌樓轉手時,放棄古蹟優先承購權的主管機關文化局,才導致文萌樓落入私人投機客的手裡。因此,文化局在現在不僅是扮演關鍵角色更是補救過去缺失,在民事訴訟對文萌樓的承租戶日日春完全不利時,若文化局再不提出有效解決爭議的對策,放任投機客凌遲文萌樓,等於是親手謀殺了妓運古蹟真正的價值。
從2011年林麗萍買下文萌樓並提告迫遷以來,我們不斷訴求文化局應該透過各種方式讓文萌樓收歸公用或公有,不管是逕為管理維護(接管)取得經營權;或是透過協議價購、徵收等,直接處理文萌樓的產權,不讓投機客有可以有恃無恐地破壞古蹟價值,妄想要拿古蹟投機獲利。然而自2014年文化局以管理維護不當裁罰林麗萍30萬,林麗萍不服,進而以行政訴訟告北市府,文化局總是以此為藉口推託無法有進一步動作。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已於去年12/15判決北市府勝訴定讞,文化局已經沒有藉口,鍾永豐局長應立即與林麗萍協議價購文萌樓,並具體規劃依文資法接管或強制徵收文萌樓等公權力介入的處置方案!否則,屆時林麗萍勝訴,將會再度拿著自己曾提出的「有償捐贈」來獅子大開口,要文化局同意用容積移轉約1800-2000萬的高額贖金,來交換將文萌樓捐出。文化局當然絕不能縱容這種綁架古蹟來謀取私利的投機行為!
文萌樓爭議歷經六年多,終究走到了這一步,最高法院即將宣判,文萌樓可以說是已經被架上斷頭台,等待被行刑,當林麗萍勝訴的那一刻,就擁有了法院賦予她可以把古蹟軟體內涵毀掉的尚方寶劍,現在正是亟需台北市文化局力挽狂瀾、刀下留人的重大時刻!究竟文萌樓會軟硬體兼具的被保存下來,還是迫遷後只剩靈魂已被掏空的空殼,關鍵就在於文化局是否能讓文萌樓回到公眾手上,而非只是被拿來私人投資套利的工具!
我們呼籲:
一、最高法院法官不應放任「侵權」與「不當得利」遭濫用,來為古蹟投機暴利開道!應盡最大可能擴展法律的裁量空間,通盤考量文萌樓爭議的整體脈絡與內涵,以古蹟的公益性為考量,不應將文化資產的價值摒棄在民事判決之外,為台灣捍衛唯一一間軟硬體兼具的娼館古蹟!
二、台北市文化局應快馬加鞭,用協議價購(政府出資、民間集資)或徵收等方式,立即將文萌樓收歸公有,切莫坐視文萌樓被投機客活活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