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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搶救南勢溪」聯合記者會

2018-04-17 @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

文/大肚山學會

時間:2018年4月17日10:00~10:30
地點:水利署台中辦公室(黎明路二段501號)

台中市水利局正進行之「南勢溪環境營造」工程,有砍伐竹木、變更地形地物、改變水道行為。
「南勢溪環境營造」案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第一期計畫,由中央編列預算1500萬,台中市642萬。
我們與環境律師討論後,發現此工程砍伐竹木、變更地形地物、改變水道,違反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生態檢核規定,更有違反「都市計畫法」關於保護區規定之疑慮。

4/17星期二早上10點,我們將前往水利署辦理陳情抗議記者會。
請求水利署、台中市水利局「南勢溪環境營造」案,「立即停工、恢復原狀」。

參加人員如下: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涂又文
台灣生態學會:常務監事何其安
台灣石虎保護協會:理事王豫煌
台中市原鄉文化協會:總幹事江慶洲
台灣護樹協會:理事長張美惠、執行長林裕翔
生態專家:李璟泓
臺中市議會:議員王立任
沙轆文化協會:陳旻昱
臺中市牛罵頭文化協進會:理事長吳長錕、梁仁宗
大肚山學會:吳金樹等人
持續邀請中……

附件: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生態環
境,經本府核准得供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十三、休閒農業設施。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設施。
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三、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準用農業區相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設施所必需,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之間伐,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毀損名勝、古蹟及史蹟。

這次砍伐竹木的南勢溪段,為保護區。

都市計畫法
第 八 章 罰則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明細:

日期:
2018-04-17
時間: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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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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