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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不知火場有人,斷水無需負責? 請檢察長裁定起訴

2017-08-16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時間:2017年8月16日早上10時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新屋大火奪走6條消防員生命,現場指揮調度嚴重出問題。桃園市消防局第一時間將殉職原因歸咎於鐵皮倒塌,矢口否認現場有移車斷水情事。然而,在本會偕同家屬爭取真相後,這兩年多來已陸續指證出以下事實:現場指揮官在未確認火場內消防員是否全面撤出,即下令移動消防車,斷絕協助逃生的關鍵水源;現場指揮官未切換至暢通的通訊頻道,導致雖下令撤退命令卻未能讓消防員即時知悉;現場指揮官未做人員進出安全管制、未架設安全管制人員及入口照明燈,減少逃出火場之機會且導致緊急狀況發生時指揮官不知火場裡仍有消防員。

令人遺憾的是,桃園地檢署竟忽略上述嚴重的人為疏失,做成不起訴處份。我們認為此份不起訴書,問題有2點:

1. 檢察官以火場有倖存者逃出為由,論證「水帶飽滿與否並非逃生唯一關鍵」,然而,此推論悖於基層實務運作常理,且導果為因。當時火場倖存者係在逃生隊伍最後,因水帶扁塌而與同行隊友走散,只有他在進入火場時遭轉彎處鐵絲絆倒,才憑記憶轉對方向,找到逃生出口。顯見,其他6名消防員若有飽滿水帶在充滿障礙物的火場內作為逃生指引,應有充分時間逃生無疑。

2. 檢察官論證現場爆燃,故消防員不及逃生,然而,於上一份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590號)認定全面燃燒為2時55分,倖存者係於2時58分逃離火場。可見,爆燃造成倒地無法逃生之認定,與地檢署前次認定矛盾,顯非事實。

綜上,我們認定此份不起訴書狀疑點重重。新屋大火為全國重大公安爭議事件,我方因偵查不公開無法就現有資料進行比對,惟桃園地檢署顯然對基層消防實務運作缺乏理解,立場偏頗。故盼檢察總長裁定起訴,讓此案進入法院調查程序,以供雙方就現有資料進行比對、核實,以讓真相早日獲得釐清,以此提升消防員的火場安全。

明細:

日期:
2017-08-16
時間: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活動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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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高等法院
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33號 + Google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