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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勞工被欠加班費,桃園勞檢罰不罰?
2021-09-23 @ 9:30 上午 - 11:30 上午
文/佳格食品(股)公司企業工會(桂格工會)、家福(股)公司企業工會(家樂福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時間:110年9月23日(四)上午九點半
地點:桃園市政府前(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記者會訴求:
1.針對佳格食品公司未全額給付加班費,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應予以督正並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立即開罰。
2.佳格食品公司於疫情期間,針對勞工有照顧需求而申請防疫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或事假等,減發薪資有超過一日工資計算金額之情事,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應予以督正並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立即開罰。
3.佳格食品公司於疫情期間頒布之獎金發放辦法,致使勞工依法申請特別休假、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防疫照顧假等假別而遭受不利益待遇,顯已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2月3日公告(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應予以督正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立即開罰。
今年五月以來,國內疫情嚴峻,不少產業受到衝擊,然而亦有民生、食品物流等防疫基礎產業,反而因疫情而營收增加。佳格食品公司正是受惠企業的一員,然而佳格食品工會卻發現,勞工在疫情期間配合公司防疫政策、提升產量而配合產線加班,或者因防疫照顧需求依法申請相關假別,公司卻嚴重出現「加班費未全額給付」、申請防疫照顧假等假別卻遭「超額扣薪或減發獎金之不利益對待」等違法情事,經佳格食品工會數次反應未果,甚至於定期勞資協商會中要求改善,亦未獲正面回覆,因而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動檢查,呼籲政府積極介入並立即開罰。
●加班費計算每日短少50分鐘,有加班事實卻未給付加班費!
疫情期間,佳格食品公司因防疫需求公告調整各輪班班別出勤時間,且因產量需求而有勞工配合加班之必要,在勞工積極配合公司防疫政策所致出勤時間變動後,部分班別勞工卻發現加班費計算每日短少50分鐘:疫情期間公司公告早班下班時間為15時40分,然而因產線不停機需求,加班勞工皆是繼續加班至19時30分,故有3小時又50分鐘之加班紀錄,然而公司卻片面僅發給3小時加班費,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依法申請防疫、家庭照顧需求,勞工慘遭多扣薪水!
今年五月國內疫情爆發,延燒社區感染階段,不但衝擊相關產業,更一度造成學校停課,孩童因此需要在家線上學習,年輕勞工作為家長更因此有家庭照顧需求。故此勞動部依據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公告,已明確表示,員工申請防疫照顧假,雖未規定雇主應付薪資,但不得予不利之處分。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之家庭照顧假,亦規定不得予不利之處分。佳格食品工會卻發現,佳格食品公司扣發申請上開假別勞工薪資時,竟以超過一日工資計算標準方式扣發薪水,顯已違反相關規定。
基本薪資加伙食津貼,一個月薪水為三萬元的勞工,一日不出勤,應以30,000/30=1,000,不給薪應以一日一千元計算,基數不應包含其他天出勤所得之津貼,故如申請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事假等,公司扣超過一日工資,就是多扣員工薪資,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頒布違反多項法令之獎金發放辦法,變相打壓依法請假之勞工!
佳格食品公司於疫情期間公告獎金發放辦法,係以出勤日數作為發放基準,例如6月應出勤19天、7月應出勤20天,才得領取該獎金。然而相較於6月扣除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天數應為21天、7月扣除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出勤天數應為22天,即該獎金發放辦法限制勞工每月請假僅得2日,包含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勞工,甚至其他應有《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之特別休假、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等假別,每月只要排定超過2日上開假別,皆會因為佳格食品公司規定而受到不利益待遇,顯也違反相關法令。
●勞權還在疫情休眠期?桃園勞檢還未醒?放任資方損害勞權!
除了佳格工會遇到的勞檢問題外,長居全台勞檢排行前茅的家福工會也在桃園遇到了勞檢不力的狀況,家福工會在今年8月16日發函給六都市政府進行勞檢,家福工會為維護員工勞動權益,除了要求勞檢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外,還要求桃園市政府勞檢位於內壢跟桃園的賣場,沒想到桃園市政府僅勞檢楊梅物流中心,至今逾一個月都未再勞檢內壢跟桃園的賣場,如果連工會要求桃園市政府透過勞檢來保障勞工的權益都無法被落實,不禁要問桃園市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的決心跟作為在哪裡?
佳格食品公司違法事實明顯,佳格食品工會幹部於9月15日陪同勞檢,該日已向勞檢員詳細指出問題所在,桃園市政府作為主管機關,應立即開罰予以督正,不要放任賺錢的公司,苛扣勞工加班費、打壓依法請假的勞工!
相關法令:
一、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規定,如果勞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可以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之二「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四、 依據內政部 74 年 5 月 24 日(74)台內勞字第 317449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五、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理假、安胎休養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六、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七、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規定,如果勞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可以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八、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