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復興(國立嘉義大學教師兼校務會議代表)
記者會時間:111年11月11日(五)下午15:00 PM
記者會地點:曾錦源律師事務所(嘉義市林森東路288-2號)
國立嘉義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蘇復興教授將由該校教師陪同,舉行記者會,將該校在教師聘任、升等審查作業方面的缺失和弊端訴諸公評。當天 也有律師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的代表到場支援。
近幾年來,嘉大屢傳教師聘任、升等審查方面的爭議,進而演變成訴訟案件。今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做成兩項攸關該校聲譽的判決,訴訟關係人包括外國語言學系張姓前系主任和升等申請人劉姓副教授,以及機械能源工程學系陳姓前系主任和被害人朱姓教授。另外,外國語言學系在107年審查專案教師徵聘案,涉嫌對一位在任的美國籍B教師不公對待,當事人提起訴訟。雖然他三審敗訴,但已經聲請釋憲。
蘇復興檢視各方所提供的資料之餘,憂心表示,一連串的事件顯示嘉大在聘任、升等制度方面看似法規完備,但其實存在著意圖不軌,知法玩法的情形。另外,大學法和其他法令都明顯規定,大學校院的聘任、升等審查作業採取三級三審,層層監督,和法院的審級制度可以相互比照。嘉 大一再發生問題,這和權責人員涉嫌行政懈怠或是濫權瀆職不無關聯。
蘇復興特別以外國語言學系為例,說明問題的嚴重性。該系劉姓副教授自從104年5月提出升等案,至今經歷了「七年之痛」,甚至演變成前主任提告申請人,兩造對簿公堂的局面。去年嘉義地方法院和今年臺南高分院的刑事庭做成判決,都判定前主任敗訴。判決書中一再提到張某利用職權之便,欺凌被告的行徑。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主任也都遭到駁回。
該系在徵聘教師方面也屢次出現爭端。在 107 年徵聘專案教師時,前面提到的美國籍 B 教師也重新應徵。他在系上服務多年,教學優良,深受學生喜愛,並擁有專業英語證照。但是,他遭到不實指控,又沒有列席說明的機會,便遭到淘汰。108 年,該系徵聘專任文學教師。前系主任和若 干系教評委員不遵守學校規定和國家法令,不願制定客觀、公正的審查標 準,反而在確定初選名單,系務會議通過評分方式之後,刻意變更評分方式,淘汰許多資格條件相對優秀的應徵者。該系 110 年再度徵聘專任文學教師,疑似又發生應徵者代表著作不適法,評審不公的問題。
至於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的聘任弊端更是引發熱議。在 102 年間,陳姓前系主任涉嫌夥同助理偽造會議紀錄,變更錄取人選的順位,後來又發生會議紀錄失竊的事件。諸多事件導致檢方深入調查,並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2 人。嘉義地方法院於 109 年 12 月判定陳姓前主任有期徒刑 1 年 4 個 月、緩刑 3 年,並支付公庫 20 萬元,不得上訴。之後,嘉義地方法院和臺南高分院先後針對被害人朱姓教授提告的民事案件做成判決。今年 8 月, 臺南高分院更針對犯案人做出罕見的「未來給付」的賠償要求。
蘇復興指出,有學系成員察覺自家弊案,基於良知而扮演吹哨人的角色,依循校內管道提出建言、陳情,學院、學校卻冷淡以對,甚至置之不 理。這類些有心之士反而遭到不當報復、打壓和懲處。他自己曾在臉書揭發學系 108 年聘任審查的違失,不料張姓前系主任不但不反省,反而濫用校教評委員身分,檢舉他洩密,學校最後剝奪他擔任系教評委員的權利。 另外,他曾於去年 12 月和今年 5 月分別向學院、學校提出陳情,陳述聘任作業的違失,但至今仍未獲得回覆函件。機械能源工程學系的丁姓教師 的處境也很相似。他多次向人事室和校長陳情,反映學系弊端;相關單位獲悉違法情事,卻不加妥善處置。丁老師甚至被違法者提告妨礙名譽,遭到前校長在會議中惡言相向。
蘇復興強調,諸多案例顯示,嘉大在聘任、升等審查方面出現制度性崩壞,損害許多應徵者和升等人的法定權利,也打擊了愛校護校,勇於公益揭弊的吹哨人。身為校務會議代表,他發覺這些現象將不利於學校的經營,更別說永續發展。他特別呼籲,憲法賦予大學自治權利,因此嘉大應該追求良善行政,彰顯自我省察的功能。社會各界,特別是教育部也應該伸出援手,一同監督嘉大,避免它滋生更多行政缺失和弊端,協助它創造重新出發的契機。
本記者會所述相關訴訟案件之資訊
一、外國語言學系張姓前系主任提告升等申請人劉姓副教授之案件 110.8.30 嘉義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110.8.30 嘉義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8.3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111.8.3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2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
二、機械能源工程學系陳姓前系主任遭刑事、民事判決之案件 109.12.11 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嘉簡字第 826 號刑事簡易判決
110.8.23 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111.8.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46 號民事判
三、外國語言學前美國籍B教師提告嘉義大學之案件
108.5.10 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109.6.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110.12.9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