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尊嚴勞工修法聯盟
時間:113年8月1日(四)10:00
地點:中華電信工會4樓會議室(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38號)
記者會重點與訴求:
在勞基法實施40週年之際,由全國各地產總、各產職業類別的總工會與產職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工會和工運團體共同組成的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公告聯盟的建議修法版本草案,針對勞基法實施40週年以來的種種不足,提出以下六大修法重點:
一、加班:分配要合理,提高加班費。
二、休假:國假要增加,放假加七天。
三、退休:提高退休金,廢最高上限。
四、工作權:保障工作權,增加審閱期。
五、保障弱勢:移工要保障,工傷要照顧。
六、罰則:過勞入刑責,罰則要有效。
具體修法內容,則包括以下14條修訂及增訂的條文:
修改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和第32條之1,提高加班費率,使加班費率變成整數,統一現行各假別的加班費率,並使補休的計算時數也比照修改後的加班費率計算;
修改勞基法第29條,明定勞工於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有盈餘時,至少要有3%作為最基礎的獎金或分紅,若事業單位有工會,則可從優協商;
修改勞基法第37條,增訂七天國定假日,使我國國定假日恢復到19天,以增加連假,讓勞工可以多陪伴家人並促進經濟;
修改勞基法第55條,取消現行最高45基數的退休金上限,並將每年年資都給予2基數的退休保障,同時,針對因職務受到公傷,卻被雇主強制退休的新制勞工,則給予至少加給6個月資遣或退休金的保障;
增訂勞基法第19條之1,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讓勞工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也能有至少7天的審閱期;
修改勞基法第20條,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以全數留任為原則,同時,舊雇主應提出契約終止條件並確認勞工留任意願;
修改勞基法第70條,明定工作規格訂定和修正應經工會同意;
修改勞基法第17條,讓簽訂定期契約卻被提前解約的勞工,能照原本合約期限請領資遣費;
修改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讓雇主每月提供出勤紀錄;
修改勞基法第59條,將現行工傷期間只能領原領工資改為平均工資,並明訂通勤值災保障;
刪除勞基法第84-1責任制;
並增訂勞基法第82條之1,明定雇主違法導致勞工過勞應課以刑責,積欠勞工工資等超過100萬得限制雇主出境,以及事業單位連續違反勞基法時,雇主要勞動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