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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教師不納勞基法,高教溫水煮青蛙
2017-03-28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私校工會
時間:3/28 AM10:00(行動劇+記者會)
地點: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教育部長潘文忠今日(3/27),於立院表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教育部認為暫不納入勞基法。然而,《勞基法》是規定勞動規範行為之最低標準之法律,兼任教師與專任教師皆為受薪階級勞動者,在教育嚴重商品化的今日,教育部不應一刀劃分切割兼任教師之勞動權益,對高教環境之惡化推波助瀾。
教育部主張有四大問題難以克服, 一、兼任教師不定期契約聘任未能回應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與聘任兼任教師之意旨不符?二、 不適任教師尚難處理,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校園安全?
三、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特別休假規定,且無調課補課代課機制,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造成學校課務推展之困擾?四、 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非以統攝性鐘點費支給,對兼任教師待遇權利非全然有利。
台灣私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高教兼任教師形同大學中的受僱者,理應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權益絲毫不容侵犯。針對教育部推託之詞,本會主張:
1.教師適任與否之處理,應回歸大學自主精神,並且大學本於教師法精神,有一定之處理程序。且依照兩公約之約束,教育部無權剝奪教師法對教師之工作權保障。因此,以此藉口將兼任教師排除於勞基法外,無疑是推託卸責。
2.兼任教師無納入勞基法保障,是教育部長年失職,造成一師三制。兼任教師應一樣在教師法架構下,受到勞基法保障。唯有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才是改善高教環境之不二法門。
因此,本會主張教師不分兼任專任,應一體適用《勞基法》。《勞基法》為勞動行為之最低標準,而非高標。教育部如不能保障高教環境,連勞動基準之最低標準都無法捍衛,又如何能力抗教育商品化與私校倒閉退場之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