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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特休變曠職?兩廳院惡質打壓工會幹部!
2019-08-07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時間:2019年8月7日(三)上午10點
地點:臺北市政府大門口(市府路1號)
國家兩廳院爆發多起勞資爭議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重要官方藝文機構,其所屬國家兩廳院(簡稱兩廳院),近期接連發生勞資爭議事件—除去年底發生考核評等爭議,今年5月間才因兩廳院違背勞資協議變更排班方式,經工會發起活動抗議,才迫使兩廳院回復正常排班,今竟再次發生違法濫權爭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工會為維護勞工權益,召開記者會揭露兩廳院違法荒唐之作法,並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舉兩廳院違反勞動基準法–拒絕勞工申請特別休假,記曠職且扣薪。
3月申請6月的特休假,連業務交接都找好,5月底突然不准假?!雇主權好大!
事件始末:兩廳院工會新任理事—陳喬如,於3/28依法申請6月份特別休假共計5日(6/5-12,扣除6/7-端午國假、6/8-9休息日及例假日)。陳喬如不但提早兩個月前就向主管提出,也主動完成業務交接、登錄差勤系統等(包括原請假日期與主管夏姓組長請9日特休重疊而主動退讓延後至6/5-12),卻在5/29完成各項作業時,突然遭夏組長否准,經陳員再次表達個人行程早已安排需請假,又隨即遭到部門曾姓經理駁回。
主管回覆的理由,指稱陳員請特別休假沒有經過主管核准,就主動進行業務交接、登錄差勤系統、行為不尊重主管等,以「未完成請假程序」為由駁回。5/29至6/4期間,陳員甚至接連遭約談多次,要求承認錯誤並承諾未來請假須經主管同意。
案經工會介入協調,但包括兩廳院行政副總監兼人事經理呂岳霖仍持相同看法,表示如果陳員堅持請特休而未出勤,將記曠職。最後,陳員6/5、6/6二日堅持請特休未出勤,6/10則撤回特休正常出勤。而兩廳院則在7月下旬將陳員6/5、6/6未出勤之日記為曠職並扣薪。
特別休假依法應由勞工排定之,兩廳院已違反法令
按105/12/6修訂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規定,特別休假是由勞工排定之,兩廳院逕行否准勞工特別休假,已然違法;再者,縱使雇主因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提出協調,最後同意權也仍在勞工,何況兩廳院當時並未提出協調,也沒有「業務上之急迫需求」,而直接否准、駁回。兩廳院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至為明確。
但整件爭議處理的過程,不論是工會當時協調溝通,或是之後赴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經調解委員勸說雇主已有未符合勞基法規定之虞,兩廳院仍堅持陳員違反兩廳院『請假內規』,特休不准、應記曠職,調解破裂。
漠視法規、拒絕溝通—內規比國家法令還大?兩廳院竟堅持記曠職
事實上兩廳院「正常的」請假過程並不複雜,四天以上特別休假提前通知,休假於業務交接後、休假日前一日之前登錄差勤系統即可!而陳員不但全做到了,還主動提早進行。但主管回覆的理由,竟然是指稱「未完成請假程序」。
至於兩廳院請假程序為何,陳員未完成哪一項程序?兩廳院則主張請假應依該單位主管要求之內規辦理:1.請特別休假長休應事前通知、2.特休通知須經主管核准,才能進行代理作業、3.業務代理人經主管同意後,應先造業務交接清冊予主管審核、4.經主管核准交接清冊後,才能登錄差勤系統、5.最後是差勤系統上的准駁;因此認定陳員未經主管核准特別休假、未經同意辦理業務交接、未經同意登錄差勤系統,是未完成請假程序。
勞工請特別休假竟需過五關?!兩廳院此一主張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經調解委員勸說有不符合勞基法規定之虞,甚至呂副總監也明知法規如此,但仍執意為之!
兩廳院惡質管理,甚至強制員工交出私人手機 威嚇打壓新任工會幹部?!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工會認為,藝術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問題由來已久,5年前,工會就是在兩廳院長年漠視勞動法規、損害勞工權益的情形下成立,歷經兩年努力,才終於達成各項改善。不料,才正常兩年,近期兩廳院又走回頭路。其中,更令工會感到憤怒的,是過程中主管的濫權行為—勞工已經提早兩個月通知特休申請,主管在兩個月期間沒有任何協調,卻在休假日前幾天突襲駁回,甚至為逼迫陳員退讓,於5/29到6/4期間多次約談、嚴詞警告,以及經理約談時,由主管錄音錄影,卻要求陳員交出手機由經理助理保管等,其利用主管職權所為壓迫令人髮指。因此,工會認為漠視法規、拒絕溝通以及惡質的職權壓迫行為,不能姑息。
為何兩廳院主管明知法令規定卻特意刁難陳喬如公假?是否因為陳喬如恰巧甫於108年5月17日當選『國家兩廳院企業工會』第二屆新任理事,因此原3月提出特休申請時資方無意見,到5月底突然拿出全套平常根本不用、遑論徹底違法的『內規』,來整新任工會幹部?!兩廳院此舉已經不只是違反勞動基準法,更有違反工會法、涉及不當勞動行為之虞!
因此,工會為維護勞工權益,召開記者會揭露兩廳院違法荒唐之作法,向勞動局提出檢舉,並呼籲國家兩廳院立即改正,還勞工一個公道。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條文) 105/12/6修訂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