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美麗華工會、桃市產總
時間:111年5月18日(三)上午10點30分
地點:新北市政府(中山路側-南門)
美麗華工會訴求:
1.美麗華資方於罷工後工會幹部持續違法註記曠職超過165天(人次),新北勞工局應依《工會法》第46條:「雇主未依第36條第2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立即開罰。
2.美麗華資方已坦承,今年3月前尚未提撥舊制退休金至杏中公司杏美公司及美杏公司專戶,新北勞工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及第78條第2項:「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立即開罰。
3.勞工已依《工會法》於3/6分立成立杏美企業工會及美杏企業工會,新北勞工局逾2個月遲未發工會登記證書,應停止妨礙工會成立,立即發給工會登記證書。
美麗華工會罷工一週年,資方仍持續漠視勞動法令,侵害勞工權益,然而新北勞工局監督不周,導致資方至今仍註記工會會員罷工期間為「曠職」,甚至資方在罷工後片面違反工會幹部會務假申請慣例及團體協約,持續違法註記工會幹部曠職超過165天(人次),打壓工會幹部、妨礙工會運作,皆已嚴重違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工會嚴正強調, #註記曠職就是不利待遇,勞動部業已正式發函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請新北市勿再藉口拖延!
另外,經美麗華工會再三申訴後發現,美麗華公司分割超過一年,竟然未依法於今年3月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也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前述種種違法工會都已經再三行文要求新北勞工局依法裁處,然而勞工局卻繼續包庇資方違法,美麗華工會要問新北市長侯友宜:「是不是遇到美麗華高爾夫球場資方,保障勞工權益通通都會轉彎?」
且美麗華工會於今年3月6日依法分立成立杏美工會及美杏工會,送件申請超過2個月之久卻遲未有下落,堪稱前所未見,美麗華工人要問新北市長侯友宜:「依法成立工會,政府要讓工人等多久?」
因此美麗華工會再度來到新北勞工局,請政府正面回應:美麗華資方違法事實,是否能立即依法裁罰?美麗華工會依法分立成立子公司企業工會,何時才能拿到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