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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美麗華資方惡行連連 勞動部經濟部束手無策!
2021-05-13 @ 1:00 下午 - 2:00 下午
文/美麗華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美麗華資方惡行連連,社會正義進入疫情假期?
勞動部經濟部束手無策!警察助紂為虐!
甚至多次補助辦比賽?請行政院長儘速處理!
時間:110年5月13日(四)下午一點
地點:行政院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訴求:面對美麗華勞資爭議,數個部會皆明顯失職,請行政院長蘇貞昌儘速出面處理。
美麗華資方從4月8日無預警告知員工將分割到三個事業單位後,至今已經過了一個月,這段時間美麗華工會不斷奔走於勞動部、經濟部與新北市政府,但卻明顯感受到各項部會皆束手無策,令人遺憾。
更嚴重的是,美麗華工會5月3日(一) 召開會員大會,依據勞動部函釋進行修改章程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再經5月10日(一)調解不成立後完成罷工投票,並且領取修改章程後的證書,全部過程都是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見證下完成,美麗華資方卻仍然可以漠視法令,在罷工現場阻止工人依法設置罷工糾察線,更加荒唐的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竟然配合演出,讓美麗華球場請來的保全在現場對基層工人叫囂謾罵,宣稱要單挑贏才可以搭罷工棚,法務部106年號稱對於罷工糾察線進行的宣導,至今證明毫無作用。
更離譜的是,工會近日得到資料,政府在舉辦於美麗華球場的賽事,106年補助2,500萬、108年補助2,720萬,根據總統府自己的新聞報導,總統蔡英文108年出席台灣裙襬搖搖LPGA活動時,表示 「不僅企業界熱情贊助,行政院也集結跨部會的能量,補助經費、並盡可能提供行政上的協助。」
令人感到悲哀的是,行政部門將納稅錢予以大量補助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竟是一個為了使用外包人力,不惜打壓工會、撕毀團體協約,甚至特別請保全來威脅罷工工人的球場。
因此,我們要求行政院長蘇貞昌儘速處理各部會失能狀況,不要因為疫情期間,讓各項社會正義進入休假狀態,否則工會將會持續進行抗爭行動。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110年勞資爭議與違法狀況整理 | ||
勞動部 | 美麗華資方 | |
工會保護 | 工會法35條第一項第一款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企業併購法16條
新舊雇主商議不留用工會成員 |
組織範圍自治 | 110年4月29日勞動關1字第1100126224號
本案倘該工會係為因應事業單位分割,在原有組織範圍實質未變動之情形下,工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工會法第27條規定,議決將章程所訂組織範圍由「同一事業單位」改為「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並變更工會名稱尚未違反工會法規定。 |
工會不適格 |
罷工糾察線 | 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第一項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101年8月20日勞資3字令釋 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設置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
105年7月20日勞動關3字第1050127027號函 工會合法展開爭議行為毋須事先通報各級勞動主管機關 |
設糾察線要資方同意
沒申請集會遊行就不能搭罷工棚
單挑贏就讓你們搭棚子 |
團體協約 | 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三項
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團體協約法第30條第一項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 |
毀約跳票 |
勞資會議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
分割成三家公司,不到30人無法組織工會。
由雇主分別舉辦勞資會議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