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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臉書公然陳列販售違法獸鋏 動團要求農委會下架送辦
2023-01-04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台灣樹人會、中華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亞護會)、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新北市流浪貓狗再生保護協會(平溪張媽媽流浪動物之家)
時間:2023年1月 4 日(週三)早上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 貴賓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單位:台灣樹人會、中華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亞護會)、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新北市流浪貓狗再生保護協會(平溪張媽媽流浪動物之家)
出席發言名單:台灣樹人會潘翰疆,中華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 常務理事何承翰、常務監事左湘敏、動保志工Jerry,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 副秘書長 劉紫羚
依動保法與野保法,明文禁止使用於捕捉動物與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的獸鋏,竟然在網路社交媒體臉書可以公然網路陳列與販售!動保團體台灣樹人會、中華亞洲環境生態護育交流協會、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新北市流浪貓狗再生保護協會,踢爆電商平台臉書違法販售獸鋏廣告猖獗,邀請陳椒華立委一起召開記者會。記者會中除陳列臉書違法廣告截圖,並播放狗狗中獸鋏的影音,來宣傳獸鋏之惡。動保團體也在記者會中,訴求主管機關農委會應對電商平台臉書、商家、購買人,依法處理商品下架與罰鍰送辦,執法機關警政署也應加強網路巡邏來遏止犯行。
從臉書廣告截圖,可以發現廣告散佈效果極強,幾乎每則廣告都有數萬次觀看與數百近千則按贊與留言,留言大多是私訊購買事宜;保守估計透過臉書廣告售出的違法獸鋏可能達上萬。截圖顯示,例如網路商家「長宏百貨」有15 萬次觀看、1207則按贊、1193則留言;「忠龍百貨」有13萬次觀看、1249則按贊、606則留言;「麗芬百貨」有2.7萬次觀看、187則留言。
此已是動保團體再次對獸鋏及「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在電商平台泛濫的控訴,在2022年五月份記者會中,農委會官員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鄭祝菁表示將研擬在《動保法》中,明定電商平台下架商品的義務,達到更有效的管制。此令動保團體極為不滿,認為依法禁止使用的違禁品,在網路販售即屬違法,不管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警方可將在網路販售的商家及購買人移送法辦課以刑事責任,也未聞相關主管機關聲稱網路販賣槍械、毒品,還要修法才得以「明定電商平台下架商品的義務」。動團認為農委會不應怠惰凟職,應該積極執法,立刻將有明確違法的獸鋏的「販賣、陳列」、「使用」等態樣,就動團所檢舉的違法電商平台臉書、商家等,要求下架商品並罰鍰送辦,追究「販賣、陳列」犯罪態樣,若有故意再犯即可送辦處以二年以下的刑事責任;至於有「使用」嫌疑的購買人,也應行文違法商家,查辦獸鋏的購買人。除了已有法源的獸鋏禁用,農委會尚待積極修法的,應僅是尚未入法的「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
動保團體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違法使用獸鋏或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除可處15,000至75,000罰鍰,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違法使用獸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使用獸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相關之罰鍰與刑事責任不可謂不重。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主管機關農委會長期宣導取締不力,致違法獸鋏氾濫,極易取得,現在連網路電商平台臉書都公然陳列販售,顯然與農委會的怠惰、公權力長期不彰有關。
動團也對中央落後地方的立法延宕、執法怠惰,造成違法有「一國二制」的諷刺局面。依據《新北市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於本市內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或使用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或銷燬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造成一樣的對山豬吊的販售及使用行為,因為中央落後地方立法的結果,犯罪者要看身份證戶籍而有不同處置。在今年三月的案例,新北市政府的動物保護處接獲檢舉,即聯繫電商平台取得資料後,前往販售商地址進行查處,開罰1萬5千元罰鍰;而就實際查販售紀錄已售出給21位民眾,動保處再行文請電商平台提供購買者資訊,並持續追查購買非法山豬吊民眾。然若商家及購買人戶籍不在新北市,卻無法加以罰款送辦,此一諷刺荒謬局面,農委會就山豬吊入動保法與野保法的立法進度應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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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參照:
依《動物保護法》第14-1條,「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14-2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且依第30 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30 條第二項「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六款「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依第 49 條第一項第二款「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依第41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於本市內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或使用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或銷燬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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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集
1. 長宏百貨
https://fb.watch/g-Q0uyz-qB/
2. 忠龍百貨
https://fb.watch/gPVe1DSCfC
3. 麗芬百貨
https://fb.watch/gNHD1BTCbP/
4. 山巒田野
https://www.facebook.com/102297819326060/posts/128195130069662/
5. Anna Ortiz
https://www.facebook.com/109158971947967/posts/124335410430323/
6. 昇旺百貨
https://fb.watch/gJLow6zFR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