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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請司法面對盧正:呼籲檢察機關為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18 1 月 @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時間】2024年1月18日(四)上午10:00
【地點】最高檢察署(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門口
【出席】
羅士翔執行長(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文 聞律師(盧正原救援律師)
葉建廷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陳于晴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陳安安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蔡崇隆導演(《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導演,預錄影片)
林欣怡執行長(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林士勛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副召集人)
【主辦單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共同聲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說明】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案情膠著一個月後,1998年1月16日下午2點30分,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在遭留置長達三十一小時後,盧正作出虛偽自白,並於同年1月18日遭收押盧正——這一日,成為盧正失去自由、最終失去生命的起點。四個月後,檢方起訴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處死刑,二審法院、三審法院連接駁回上訴,死刑確定,法務部於2000年9月7日執行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
2024年1月18日,在盧正被收押二十六年後,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將帶著多項足以凸顯本案疏漏、彰顯盧正清白的新證據,向最高檢察署叩門,請求檢察機關秉持公益代表人的職責,正視盧正冤情,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盧正雖已逝世二十四年,但盧正的家人與律師團從未放棄爭取他在人世間的清白。2024年1月18日上午10點,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義務辯護律師團將舉行遞狀記者會,邀請各位媒體朋友蒞臨採訪,帶盧正重返司法,請司法面對盧正冤案。
以下說明本案案情爭點以及義務辯護律師團將提出之四大新證據:
  • 含冤二十六年:奠基於虛偽自白之上的錯誤判決
盧正不幸捲入「詹春子遭擄人勒贖殺害案」。被害人於1997年12月18日傍晚失蹤,隔日發現遭人棄屍於台南龍崎山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雖進行多項調查,卻遲遲未能破案。案情膠著之際,1998年1月16日,警方通知盧正「協助調查」,後卻將其留置長達31小時,原先明確主張未涉案的盧正於1月17日晚上9點30分「自白」犯案,當日凌晨被警方帶至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模擬。隔日(1998年1月18日),盧正經台南地方法院收押於台南看守所後,自此不曾再回到家人身旁。
1998年3月5日,在遭收押於看守所46天之後,盧正即向檢察官主張清白,表示自己當初是因受到不正訊問才作出虛偽自白;但二個月後(1998年5月14日),台南地檢署仍認定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予以起訴。1999年4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盧正有罪,處死刑;2000年3月16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2000年6月29日駁回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死刑判決確定後,盧正、辯護人與家人隨即展開非常救濟,並向監察院陳情。然而,法務部仍於2000年9月7日,執行盧正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而盧正的家人未曾放棄尋求盧正在人世間的清白。
  • 案情疑點:假自白釀成真冤案,新科學挑戰舊認定
本起擄人勒贖案,在命案現場採集到的菸蒂,血型檢驗與盧正血型;警方於被害人安全帽與勒贖公共電話話筒採集到兩枚指紋也排除盧正,而法院認定為凶器的兩條鞋帶,審理時並未實際進行凶器與傷痕之比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更曾向法院表示電話線也可能為凶器,換言之,案所有扣案物證都無法指向盧正涉案。
本案於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法官一度發函給盧正的辯護人,表示擬邀集幾位國內重要鑑識人員楊日松、石台平、翁景惠等專家進行共同鑑定,請辯護人提供案情疑點,法院有這項調查方向代表本案尚存法醫、鑑定的疑點,然而法院卻未實際囑託鑑定,調查未盡,驟下死刑判決。
法院認定盧正有罪的主要依據是盧正在檢察官面前以及聲押庭對法官的自白陳述,並以此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然而,盧正的自白是盧正在1998年1月16日經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被留置31個小時之後所做的自白,依據盧正自行撰狀的陳述,當時盧正處在沒有任何休息、沒有進食、沒有飲水的情形下提出自白。
1.司法心理學供述鑑定:盧正「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這份自白經過具司法心理學專業的台大心理系趙儀珊教授檢驗,經趙儀珊教授分析,盧正的自白過程符合許多與錯誤自白有關的風險因子──包括疲勞訊問、不佳的身體狀況(可能影響他提供真實陳述的能力)、誘導性的偵訊方式等情,趙儀珊教授提出「供述鑑定」指出盧正的自白錯誤的可能性高:
「依鑑定人之見,即使盧正沒有被警方刑求,於警檢訊問時影響他陳述之因素不少,已增加錯誤自白之風險,加上盧正的自白受警方污染的可能性高,故鑑定人認為本案的陳述之真實性低,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趙儀珊教授的供述鑑定指出盧正自白欠缺任意性而趙儀珊教授的鑑定方法為原判決所未經調查斟酌,已具有新證據的效果。除了任意性之外,經過盧正案義務律師團的調查研究,同時也發現盧正自白缺乏真實性的新證據。
2.法醫昆蟲學試驗:原審事實認定之死後間隔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
法院判決認定1997年12月18日17時至18時許詹春子遭殺害,屍體棄置龍崎山區,直至12月19日下午4時許經人發現,並於晚間7時許移動屍體,換言之,警方檢驗屍體的時候,被害人已經死亡超過24小時。然而,被害人遭發現時,無明顯屍斑、屍僵,警方更曾研判死亡時間為12月19日,法院審理時也認同死亡時間為本案一大疑點,發函詢問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然而並未能進一步釐清較可能的死亡時間。
經義務律師團諮詢台灣大學昆蟲系蕭旭峰教授,由蕭教授採用模擬豬隻試驗,分析本案可能之死後間隔時間。經蕭教授實際以本案相同死亡方式、處理手法、棄屍地點及相近之氣溫、日出日落時間重現案發現場,發現豬屍屍體上「昆蟲相」與本案死者發現時之「昆蟲相」有顯著不同,而依蕭教授實驗結論,本案死者死亡時間應係在發現屍體當天,亦即12月19日,而盧正於12月19日這天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換言之,法醫昆蟲學告知我們盧正並非本案行為人:
「模擬試驗中於第二天上午10時多即已發現麗蠅出現(假設已開始進行產卵),且死後24小時的豬隻屍體上可發現明顯的麗蠅卵塊。因此本案詹姓死者若已經過24小時死後間隔時間,其遺體上未見任何蠅類及卵塊,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

(小豬試驗第2日下午2點,豬隻身上已有蒼蠅聚集,此與被害人屍身經尋獲時狀態不符。)

(小豬試驗第2日晚上8點,豬隻身上出現大量蟲卵,明顯與被害人屍身狀態不符。)

3.刑案現場重建: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
盧正自白的犯罪情節也有諸多不合理處,例如,盧正陳稱於駕駛座取出鞋帶勒住在副駕駛座的死者,然而,被害人脖子上勒痕應是從後方,而盧正稱將襪子套在雙手將膠帶纏繞於被害人雙手、雙腳與頭部,但膠帶上並未見到任何棉絮。
義務律師團諮詢具有刑案現場重建的鑑識專家藍錦龍,請其研判判決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與現場跡證相符。
依據藍錦龍鑑識專家以現有的事證進行現場重建,其研判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在其現場重建報告中,藍錦龍進行「重建模擬以鞋帶緊拉勒痕型態之實驗分析」,可排除鞋帶為本案兇器;「重建模擬雙手套白襪拉扯透明膠帶之型態之實驗分析」,則顯示盧正自白稱以雙手套上襪子方式纏繞透明膠帶物理上不可能,藍錦龍股長鑑定結論認為本案極可排除盧正涉案之可能:
「本案被告盧正除了自白認罪外,唯一扣案涉案證據就是放在車上白色運動步鞋之鞋帶,業由歷審法院認定為勒死詹春子之凶器,然依現場影像處理結果顯示詹春子頸部勒痕具圓形特徵,極可排除扣案二條鞋帶為本案之凶器之可能性,則本案已無涉案之指紋及DNA直接證據或無查獲被害人隨身之物品之間接證據。」

(模擬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手法,以雙手套上白襪用力拉扯透明膠帶六次,其中有二次(上二)無法撕斷膠帶,膠帶呈現捲曲細長狀)

(模擬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手法,以雙手套上白襪用力拉扯透明膠帶六次,其中有四次可以撕斷膠帶,但膠帶呈現捲曲細長狀,與被害人身上尋獲之平整膠帶明顯不符)

綜上,趙儀珊教授專業意見彈劾盧正自白之任意性,顯示其錯誤自白可能性高,而蕭旭峰教授、藍錦龍股長則以現場事證彈劾盧正自白之真實性。考量物證已無從證明盧正涉案,自白亦不足採信,本案已無任何證據指向盧正涉案。
4.承辦員警違法受申誡處分,已足以影響原判決
綜觀本案不難發現,在台南市警局五分局所「生產」出的虛偽自白,正是後續一系列錯誤的起點,換言之,如員警當時能依法承辦此案,盧正未受不正訊問,不要一味地以推定盧正有罪的方式來偵辦,不逼迫盧正自白,也就不會出現這份與客觀事證不符的虛偽自白。
本案警方辦案過程的重大違失,於2002年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調查報告中列出11項糾正項目,包含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員警訊問以威嚇詐騙與利誘之不正訊問,且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縱容無關之案外人潘敏捷在現場教導答詢等,攸關盧正自白之任意性。負責主辦的偵查員台南市五分局林正斌員警,更因涉及其中6項違失,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記申誡貳次。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於2015年修法新增列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調查人員,如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換言之,該懲戒處分,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
三大新證據以及員警受申誡處分,在在指向已於24年前遭錯誤執行的盧正受有冤抑,在盧正的家人持續爭取盧正清白的此刻,司法必須面對盧正。
  • 冤案救援不分檢辯:建請最高檢察署研議盧正非常救濟
監察院於2001年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承辦本案的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司改會、廢死聯盟持續為盧正發聲。2019年平冤協會接到盧正大姐的申冤信,展開調查,發現證據確實有疑,而盧正確實有冤,決定立案救援。2020年在針對本案證物保管提出調查報告。
平冤協會義務律師團留意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正是2016年法務部為了廣要廣徵社會對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多元專業意見」,消除公眾對死刑確定案件之重大爭議,並提供檢察總長處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參考。然而,要點成立之今,無任何死刑案件受到救濟。
盧正於2000年遭死刑執行,然而疑點始終未予釐清,盧正之家人也一再申冤,於社會上更是受到高度關切(蔡崇隆導演更拍攝《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至今瀏覽人數超過萬人)。於台灣社會談論死刑冤案,盧正的名字一再被提出,以此時此刻2024年司法實務對證據嚴謹度的要求,以及對死刑的審慎態度檢視盧正案,盧正案是個不及格的判決,此判決的高度爭議,正等待檢察總長依據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審查予以救濟。
平冤義務律師團已於2022年8月依據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向檢察總長邢泰釗喊冤,如今,義務律師團帶著四大再審事由與再審聲請狀,要請總長回應。
邢總長上任總長後,為諸慶恩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儘管受冤之人已離世,不減總長對於冤案的重視,盧正救援團隊感佩總長為冤案的努力,受冤之人已離世,不應成為司法面對冤案的阻礙。
為此,盧正案的救援團隊肯認總長對冤案的重視,請總長看看盧正案,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盧正冤案大事記
● 1997.12.18
詹春子失蹤,其配偶曾重憲於晚間21時26分接到勒贖電話,於晚間23時報案。
● 1997.12.19
下午4時許,詹春子屍體經人發現於龍崎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經人以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二條單股索狀痕。
● 1998.01.16
下午2時30分,盧正經員警電話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盧正至警局時,否認涉案。
● 1998.01.17
晚上9時30分,盧正於案外人潘敏捷在場時,在警察面前自白。
● 1998.01.18
凌晨,盧正經警方帶同進行現場模擬,警方將案件移送與台南地檢,台南地檢聲押,同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盧正,盧正於當晚進入台南看守所。
● 1998.01.22
員警借提盧正,要求盧正再次模擬。
● 1998.02.06
盧正第二次偵訊筆錄,仍維持自白。
● 1998.03.05
盧正第三次偵訊筆錄,翻供,陳稱未涉案,在警局因受到警方不正訊問才自白。
● 1998.05.14
台南地檢署起訴盧正
● 1999.04.22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盧正有罪,處死刑,盧正上訴。
● 1999.07.26
台南高分院發函辯護人,提供本案疑點,擬要求國內三大知名法醫進行共同鑑定
● 2000.03.16
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駁回盧正上訴。
● 2000.06.29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 2000.07.12
盧正第1次再審駁回。
● 2000.07.19
盧正第1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10
盧正再審抗告駁回。
● 2000.08.18
盧正第2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25
監察委員簽請調查,並去電最高檢聯絡調卷
● 2000.08.29
監察院發文最高檢調卷
● 2000.09.05
法務部簽署盧正死刑執行令
● 2000.09.07
盧正遭死刑執行
● 2001.09.05
監察院提出本案調查報告
● 2002.02.27
監察院提案糾正
● 2020.05.13
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證物保管問題
採通發出時間:2024年1月16日 下午2點半(盧正當年經警方通知「協助調查」的時間點)

明細:

日期:
18 1 月
時間: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