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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違反行政程序,代理人要入場
2016-09-19 @ 8:30 上午 - 12:00 下午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時間:105年9月19日上午八點半
地點:台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門口(永樂市場,大量解僱協商會議地點)
訴求:要求勞方代理人進入協商會議現場
威航自宣佈停業一年以來,關於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勞保高薪低報以及補償工作權損失等議題,都沒有與勞工進行實質協商。而台北市政府作為地方主管機關,從一開始爆發勞資爭議開始,就不斷地拒絕工會參與,工會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想,台北市政府這些做法,令人質疑其動機為何。
首先,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之。」
由上述法條可知,應該要優先由工會推派,工會無法推派才是由勞資會議推選,若沒有勞資會議則才由全體勞工推選之,但是威航公司還是在8月29日召開勞資會議,意圖用勞資會議矇混過關,經過工會抗議勞資會議不具代表性、以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人數不符法規人數後,才取消該次勞資會議;之後,台北市政府竟接受威航公司直接以第三順位:全體勞工推選之的方案。
接著,9月8號召開的第一次協商會議,竟然勞工局指派的主席拒絕勞方代理人(本會吳俊達律師、林佳瑋秘書長)入場協助,此舉極其荒謬!連一般的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勞方認為有必要時,都可以委任信任的協助者,為什麼涉及250多人的大量解僱案件,勞方想要請代理人入場協助,卻遭到台北市政府的拒絕呢?
在勞資爭議的過程之中,勞方往往是弱勢的一方,資源無法和資方相抗衡,台北市政府拒絕勞方代理人入場協助,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勞方代表當然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在上一次協商會議後,勞工局葉建能科長對於「代表不能委任代理」的說法,完全無視勞方代表在勞資協商過程中「解僱及協商資訊不對等」、「法律專業性可能不足」的困境,更形同放任未來勞方在協商過程中可能遭受資方(多為管理階層人員)的繼續踐踏及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