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取 活動

« All 活動

  • 這個活動已經結束。

【採訪通知】2018國際工殤日-過勞刑責法案遊說結果

2018-04-27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工傷協會

時間:2018年4月27日(五)上午九點半集合,十點正式開始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

國道一號過勞三死事件,陸姓司機連續22天出勤班表,暴露勞基法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就是公共安全未爆彈!

工傷協會於去年12月12日召開記者會,提案針對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含超時工作、輪班間隔等)的雇主課以刑責,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造成勞工過勞死傷的雇主,課以刑責,並由立法委員陳學聖領銜提案,草案內容如附件。五個月來,工傷協會進行立院遊說,截至4月25日中午為止,職安法修法草案有12位立委聯署、勞基法修法草案有10位立委聯署,尚未達15人提案門檻。工傷協會從2009年起推動過勞企業入刑,近十年來全民過勞死傷慘重,累積社會各界關注與討論。新上任的勞動部長許銘春在4月25日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大會,卻僅表達願意在下個立法院會期考慮修法提高勞基法罰鍰,不敢對過勞刑責表態!

哪些立委擺明了只看藍綠不看法案?哪些立委忙著年底選舉找不到人?工傷協會當天會公布聯署結果,並持續遊說,將過勞刑責法案送進立法院。邀請各業過勞勞工支持,參與國際工殤日記者會行動!

【過勞企業課刑責草案內容】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七之一條文草案

如有違反下列情事者,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一、 違反正常工時及延時工作上限規定。
二、 違反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
三、 違反工作四小時有半小時休息時間規定。
四、 不經勞工、工會、勞資會議即變動工時規定者。
五、 濫用輪班、責任制及變形工時規定者。
六、 違反周休二日規定者。
七、 未保留或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出勤資料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若未妥善制定工時、輪班規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明細:

日期:
2018-04-27
時間: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活動 標籤:
,

地點

立法院群賢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