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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 應推動重大環評聽證
2017-06-08 @ 9:00 上午 - 10:00 上午
文/
跨域引水工程應審慎評估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 應積極推動重大環評案件聽證程序
時間:2017年6月8日 早上九點
地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樓門口(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是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中科三期第2次環評撤銷訴訟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由科技部編列預算所捐助設立之公益財團法人,設立之宗旨乃在環境權保護以及落實草根民主。「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是本會受后里地區農民之委託,指派予台中玉鼎法律事務所呂旺積律師擔任此案之扶助律師,協助彙整后里農民之當地意見,以確保農民之灌溉用水權益。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開發計畫,曾於民國99年以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惟其採取開鑿隧道越域引水、未提出保障農民灌溉用水之具體計畫,嗣經民間提起行政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撤銷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經濟部水利署即同意將該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審查,重新提出調整後之開發計畫,改採埋設管線之方式改善原先之不當設計,並於106年2、3月於台中后里地區、苗栗縣三義鄉舉辦地方說明會,水利署後期之進步值得肯定。
惟本會投入研究後參考相關專家意見,認為本案針對用水權之分配、跨域引水工程施工強度之影響及對於大甲溪上游淤積下游淘空等根本性問題均應確實納入考量,且應如何有效運用大甲溪水源必須有更嚴謹之處理,才能真正根本性解決大台中地區缺水之問題。
故本會認為本件工程除考量環境生態一經破壞即難以回復外,更應避免更多社會爭議,虛耗社會或工程成本,針對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建議環保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之意旨,除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於現勘後辦理公聽會廣納民意外,更應舉行聽證程序針對爭議問題有更嚴謹之討論及思辨。
對此,於2017年6月8日上午九點,由本會邀集關心「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之公民團體,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樓門口提出我們訴求。
發言者: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郭鴻儀律師
地球公民基金會 吳其融專員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張豐年醫師
玉鼎法律事務所 呂旺積律師
台灣生態協會 楊國禎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