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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救人濟世卻難自救的名醫——無罪改判有罪卻不得上訴
2018-03-22 @ 11:00 上午 - 11:30 上午
文/蕭美琴國會辦公室、邱泰源國會辦公室、民間司改會
時間:2018年3月22日 (四) 11:00~11:30
地點:立法院中興樓101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之1號)
出席:
黃慧夫/醫師
蕭美琴/立法委員
邱泰源/立法委員
詹義豪/本案辯護律師
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盈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
曾為八仙塵爆20位急診傷患做手術的台大醫院名醫黃慧夫,2008年為一名病患做手術,但遭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認定黃慧夫無過失判無罪,但二審認定黃慧夫有過失而改判有罪。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因此定讞。而後雖大法官宣告376條違憲應立即失效,經立法院修正376條規定,往後無罪改判有罪的案件,均可上訴三審,但卻沒有設定「過渡期間」,使黃慧夫的案件仍然無法提起上訴救濟。
黃慧夫醫師、立法委員蕭美琴、立法委員邱泰源、民間司改會明日(3/22)將在立法院召開聯合記者會,訴求應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並公開徵求類似個案,希望透過眾多個案集結力道推動修法,讓過去受害的民眾能向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