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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大家一起去投票!司法訴訟作為人權行動——2024年收容人投票權論壇

22 6 月 @ 1:30 下午 - 5:00 下午

文/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論壇日期 ▌2024年6月22日(六)下午13:30-17:00
🔖論壇地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六樓大會議室(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
🔖共同主辦 ▌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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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論壇以律師為主,部分提供對投票權有興趣的朋友參加。

之後開放報名。

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臺灣繼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即具有投票權。然而,在沒有法律禁止且被計入投票權人的狀況下,監所收容人卻從來不能投票。這一張投不出去的票,監所關注小組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團自2022年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開始啟動行政訴願和司法救濟。在2023年更遍地開花,由全國各監所10位聲請人對「2024年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暨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提出10起暫時處分和本案訴訟。

自去年9月7日第一個暫時處分在北高行開庭,曾歷經暫時處分在北高行的五案六次開庭、最高行一次、憲法法庭說明會,所有暫時處分在選前兩天前已全數駁回。本案訴訟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共7案,其中1案當事人日前保外就醫已撤回,其他4案已排庭期(其中2案已開過1次以上準備程序庭)、2案尚未排庭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共3案,1案未開庭直接判決、2案已開庭其中一案已於1月10日宣判駁回,雖遭駁回但接受了訴之聲明追加「之後之」的選舉,讓本案訴訟得以繼續下去。

在實現受刑人投票權的爭取過程中,我們沒有找到不能投票的法條依據,僅有行政和立法上(某個程度也是行政的)消極不作為。然而,沒有找到不能投票的法條依據,似乎也無法依附法律依據的請求權,這使得在行政訴訟乃至到憲法訴訟,都遭遇了未曾想過的困難。

黃昭元大法官在不受理暫時處分的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協同意見書末了是這麼說的:to vote, or not to vote, that is a counstitutional question! 「說服法官」,就是我們的任務!

本次論壇共安排兩個場次:【場次一】由2023年受刑人投票權律師團三位律師現身說法,和大家分享他們的第一線實戰經驗和遭逢之問題。「公法上的請求權何在?」「訴之聲明是什麼?」這是令所有律師都頭痛的靈魂拷問,請聽投票權律團律師們細說從頭。【場次二】我們邀請國內公法學者及法官一齊來討論,如何架構一個可行且具有憲法重要性的投票權訴訟,not to vote,若不是出於free will(自由意志),那就是國家的任務,憲法的誡命!

邀請大家共同來探討。

明細:

日期:
22 6 月
時間:
1:30 下午 - 5:00 下午
活動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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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六樓大會議室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 + Google 地圖